快訊/羅時豐么兒遭起訴!夥同4嫌帶空氣槍、球棒「強盜狂揍人」

▲▼             。(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羅時豐兒子與4名犯嫌闖入他人家中強盜,遭到起訴。(圖/記者黃宥寧翻攝,下同)

記者黃宥寧、黃資真/台北報導

北市北投區去年10月一名胡姓男子報案稱,自己遭搶劫又遭棍棒毆打,而警方獲報逮到犯嫌後,發現其中1人竟是金曲歌王羅時豐么兒羅森宇。今(21)日全案偵結,士林地檢署依強盜罪將5名犯嫌起訴。

檢方起訴書指出,犯嫌余姓男子、鄭姓男子、蔡姓男子、梁姓男子與羅時豐兒子羅森宇是朋友關係,去年10月29日下午,余得知女友收到胡姓男子糾纏訊息,夥同4人至內湖某處洗車場集合,並由余攜帶2支球棒,鄭攜帶空氣槍,於隔日凌晨12時50分,一同前往余男女友住處。

凌晨1時許,余男女友趁胡男上廁所時,將住處大門打開,5嫌進入屋內後,由羅森宇先持空氣槍進入廁所,並以槍抵住胡男頭部,再掐住其頸部拖行至房內,胡男見人數眾多,被迫跪在地面,其餘人等遂徒手毆打,期間鄭、余則是拿球棒狂毆,使胡男受有有頭部外傷併左臉瘀青腫脹、四肢多處鈍挫傷、左上臂大片瘀青、及紅腫、左膝瘀青、左上背瘀青等等。

▲▼             。(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余男再取走胡男的iPhone12 PRO MAX後,拿自己的手機翻拍對方手機內的照片、影片,蔡負責翻找胡包包內的財物,接著胡趁著5嫌不注意趁隙逃離,余發現人消失後與眾人分別開2輛車逃離,胡男事後驗傷報警處理,警方循線查獲5名犯嫌。

檢方認為,5人所犯為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嫌,依法起訴;另胡男指控5人偷走現金4萬元與車鑰匙部分,由於5人均否認,加上檢方根據余男手機數位採證資料,認定沒有直接證據,全部處分不起訴;胡男被控妨害性自主部分也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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