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最重死刑!陸新規懲治台獨 「分裂國家罪」情節惡劣終生追責

2024年06月21日 16:05

▲▼ 國台辦打擊固台獨份子,釋出新法量罪規範           。(圖/記者任以芳攝)

▲大陸國台辦聯合司法、公安部門推出新規,懲治台獨最重死刑,「分裂國家罪」情節惡劣終生追責 。(圖/記者任以芳攝)

記者任以芳/北京報導

大陸國台辦今(21)日15時與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追訴台獨分子期限、法條以及缺席審判規定。依照《意見》新規,若情節特別惡劣,可以判處死刑,依法終身追責。

本場聯合發布會於昨20日下午臨時通知,直到今日會議未說明發布會主題,直到今(21)日15時舉行前五分鐘,才放上與會人員名牌。出席人員有大陸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岩、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慶彬、公安法制局副局長孫萍、司法部律師工作局長田昕。

該會議由陳斌華主持會議,首先指出依照《意見》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為依法嚴懲「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提供明確指引。

孫萍解釋追訴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7條、88條、89條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根據犯罪情節不同,以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為例,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期限15年。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犯罪的追究期限是20年。」

孫萍表示,如果分裂國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嚴重,依法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即使過20年追訴期限,按照法定程序,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以後,可以依法起訴。

孫萍補充說明,根據兩高三部的《意見》規定,一是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如果是連續或繼續實施,不計算追訴期限內,必須在犯罪終了之日起才開始計算追訴期限,「意味著台獨頑份子分裂行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究的利劍始終高懸。」

二是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被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後,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不受追究時效的限制,經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無論他們逃到哪裡,將依法終身追責。」

根據實施本《意見》第二條規定行為,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馬岩、最高檢第二檢察廳重大犯罪偵查應用副廳長張慶彬、公安法制局副局長孫萍、司法部律師工作局長田昕            。(圖/記者任以芳攝)

▲最高檢第二檢察廳重大犯罪偵查應用副廳長張慶彬 。(圖/記者任以芳攝)

張慶彬則解釋,針對台獨分子「缺席審判」規定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三章,關於缺席審判程序的有關規定,對於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的,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對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訴。」

張慶彬稱,意見對該規定進行重申和明確,針對的對象是背棄民族大義,背離民心大事,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台獨頑固分子。只要大陸執法司法機關認定需要即時追訴審判,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形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張慶彬表示,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那些執迷不悟、冥頑不化的台獨頑固分子,不要抱有任何僥倖心理,「只要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絕不容忍姑息,也絕不會聽之任之,必將一追到底,依法嚴懲。」

陳斌華也指出,《意見》這份司法文件,並非針對台灣民眾也不影響兩岸交流,而是依法懲治頑固台獨份子。

去年8月,大陸中台辦受權宣佈最新一批「台獨」頑固分子實施制裁,名單有蕭美琴、顧立雄、蔡其昌、柯建銘、林飛帆、陳椒華、王定宇等台獨人物被列入清單。加上最之前被列入制裁名單的蘇貞昌、游錫堃、吳釗燮,共10人。外加近期5名非政治人物名嘴劉寶傑、黃世聰、李正皓、王義川、于北辰,共15人被大陸點名是頑固台獨份子名單。

大陸制裁措施包括,禁止其本人及家屬進入大陸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限制其關聯機構與大陸有關組織、個人進行合作,絕不允許其關聯企業和金主在大陸謀利,以及採取其它必要的懲戒措施,依法終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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