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姓病患因白內障眼疾前往北市某眼科診所置換人工水晶體,術後卻視覺模糊、暈光等現象,怒告王姓醫師。(示意圖/翻攝自PAKUTASO.COM)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何姓女病患因白內障眼疾前往北市某眼科診所就診,移除左眼水晶體植入人工水晶體後,開始視覺模糊、暈光等,進行二次手術仍未改善,前往其他醫院才發現沒水晶體且角膜已受損,為拯救視力趕緊做移植眼角膜手術,同時對診所王姓醫師提告。士林地檢署偵結,認王醫師並無過失致重傷害犯行,予以不起訴。
何姓病患指控2020年9月9日前往王醫師眼科診所就診,但王醫未審慎評估其是否適合施行置換人工水晶體治療,同年10月5日在診所進行手術,移除左眼水晶體並植入人工水晶體手術,且過程有失誤,致其左眼術後視覺模糊、暈光等現象,多次回診,仍未改善。
同年12月19日王醫告知「水晶體移位」,須作水晶體微調手術改善,同年月24日二次手術未獲改善,直到隔年3月6日王醫則告知已取出人工水晶體,何隨即轉診到台北榮總,經檢查確認左眼並無水晶體且角膜已受損,並做移植眼角膜手術。
挨告的王姓醫師說,手術過程無發生異狀,二次手術是「人工水晶體調整」,因為調整時沒有辦法調整回原本位子,所以才會移除人工水晶體,術後也有告知病患,後來會幫病患轉診到榮總也是對方強迫的。
檢方為釐清是否有醫療疏失囑託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指出,第一次與第二次手術術前檢查、術後處置,均符合醫療常規,就第一次手術過程是否有產生併發症、術前是否須執行內皮細胞密度檢測,尚待釐清。
診所證人說,何姓病患第一次手術過程順利,沒有異常狀況,也沒有水晶體後囊破裂、懸韌帶受損等情況,第二次手術是在手術中發現人工水晶體無法調整到正確位置才會取出,術前也有告知病患。
檢察官為求謹慎再函詢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關「白內障手術」術前必要檢查項目,該會函覆表示,角膜內皮細胞密度檢查,目前非一般常規白內障術前必要檢查,故難認王醫師術前未做此檢查,有過失致重傷之責。
經查各項資料等,查無被告有何無明顯輕率疏忽,或顯著不合醫療常規,而醫療具有高度專業性,醫師於診療過程,選擇對病患治療方式,不無存在斟酌判斷空間,理應尊重專業醫師判斷,尚難以何姓病患術後復原不佳且須為眼角膜移植手術,就認王姓醫師有過失犯行,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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