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不認是「淫魔」告週刊 檢打臉:名譽保護取決於個人行為

▲▼富少淫魔李宗瑞。(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富少李宗瑞不滿被媒體報導為迷姦淫魔,提告妨害名譽結果不起訴。(圖/資料照)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富少李宗瑞因性侵偷拍20多名女子,被依妨害性自主等多項罪名判刑29年10月定讞,日前媒體再爆另名蘇姓超跑富二代也涉及性侵,並拿李宗瑞作為比較,提及犯罪手法「下藥迷姦」、「淫魔」,李宗瑞控告媒體涉嫌誹謗、侮辱,但台北地檢署25日偵結,以名譽是否值得保護,取決於一個人過去的行為等理由,處分不起訴。

挨告的《鏡週刊》社長裴偉、總編輯宋筱玲及記者等5人,被李宗瑞指控,在2024年2月28日的報導中,為了報導蘇姓富少涉嫌性侵案,故意提起李宗瑞過去的案子,並提到李宗瑞當年涉案情節,包括「姊妹花遭李迷姦提告」,「酒中摻安眠藥,灌醉被害人後撿屍返家性侵」。

李宗瑞認為,法院沒有認定他使用迷姦等非法手段,媒體報導與事實不符,涉嫌加重誹謗,另外他已經為了性侵案入獄服刑10多年,付出慘痛代價,現在持續被關在監獄,不可能再犯,用「淫魔」形容他,屬於公然侮辱罪。

檢察官調查,法院是基於嚴格證明法則,因為鑑定單位無法單從李宗瑞偷拍的錄影、錄音檔判斷被害人是否被下藥,所判決沒認定李宗瑞以藥劑犯加重強制性交罪,但歷審判決都有提到,被害人均有陷入昏迷意識不清的狀態,媒體撰稿時認為被害人是遭勸酒或下藥「迷姦」,並不具備真實惡意。

至於報導中提到「淫魔」一詞,雖然足以使讓李宗瑞感到不快,但是「一個人所享受的名譽是否值得法律加以保護,應該取決於一個人過去的行為,而不只是旁人對他形成正面還是負面的意思而已」,且相關報導主要對象其實是另名蘇姓富少,不能直接說是在指涉李宗瑞為「淫魔」,檢察官黃士元最後以罪嫌不足等理由,處分不起訴被李宗瑞控告的5名媒體人。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