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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2.0上路!遷入戶籍房屋稅可享優惠稅率 注意遷入時限

▲稅務局提醒,請於時限內遷入戶籍並提出申報,就可以繼續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圖/花蓮税務局提供)

▲稅務局提醒,請於時限內遷入戶籍並提出申報,就可以繼續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圖/花蓮税務局提供)

記者王兆麟/花蓮報導

依現行規定,個人住家用房屋,如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可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今年1月3日修正「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增訂自住房屋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才能適用優惠稅率,7月1日實施,114年5月開徵。

依財政部113年4月25日修正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自113年7月1日起,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稅務局提醒,如您的自住房屋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記得於114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遷入戶籍並提出申報,就可以繼續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如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為自住使用,也請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報。未於期限內提出申報者,將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
 
民眾如對房屋稅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03-82261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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