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公園隨機砍人。(圖/ETtoday資料照,以下同)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員林公園去年12月中旬發生一起隨機砍人事件,35歲張姓男子持菜刀割傷名2女遊客頸部及斷指,再朝自己頸部自殘,張男說「我是要自殘,沒打算殺人,只想去傷害別人」,犯後依殺人未遂罪嫌遭羈押。全案日前審結宣判,法官依殺人未遂罪嫌,將張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徒刑。
判決指出,張男領有身障手冊,列中低收入戶,目前無業,曾於2021年間因身體不適就醫時,認為急診室醫師看診不當心生不滿,將瓶裝水朝護理師頭部傾灑,後又將寶特瓶朝護理師扔擲,被依違反「醫療法」判處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與接受2場法治教育,未料又於去年犯下隨機砍人案。
2023年12月14日中午左右,早上才到醫院就診的張某,手持菜刀進入員林公園,坐在椅子上,張男見有來自外縣市洪姓、酆姓及鄧姓3名女遊客在園內散步,突然大步衝上前,先到洪女身後,持菜刀架其頸部劃傷,見她以右手阻擋,又拿刀朝手部揮砍,脖子、右手背皆有撕裂傷。
此時張男見到酆女在一旁,又拿刀朝她頸部揮刺4刀,酆女以雙手阻擋頸部,頸部及右手中指撕裂傷倂韌帶斷裂,送醫急救;張男隨機砍傷人後再持刀自殘,造成兩側頸部有多處刀割撕裂傷倒地。
張男在偵訊中強調,他有中度精神障礙證明,所以先回家拿刀到公園等,拿菜刀朝自己頸部砍會死,但朝酆、洪女頸部揮刺「殺傷力比較小,只想傷害而已」,矢口否認犯行,也表示已忘記隨機砍人過程。
案發後,張男被羈押進看守所至今,法官審理認為,認定他犯行明確,以2項殺人未遂罪,分別判處2年8月、3年6月徒刑,應執行4年6月徒刑,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入相當處所施所施以監護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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