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圖/記者林敬旻攝)
實習記者石嘉豪/台北報導
羅東國中在2020年11月發生學生於校外墜樓的事件,監察院今(29日)公布調查報告,內容指出,縣府、校方及師長皆有違失,因此,糾正宜蘭縣府。此外,由於本案部分情事與教育部、衛福部的職掌內容有關,監院也函請兩部會要檢討亦或改進相關事宜。
2020年11月羅東國中發生學生於校外墜樓事件。監委田秋堇、紀惠容的調查報告指出,因該校監視錄影畫面留存有限,難以確定學生離校時間,且該校雖設有監視設備,但對校園安全維護並未發揮實益。
報告也提及,該生過去較其他同學有更多缺課情形,導致教師未能確實掌握學生到(離)校動態,而羅東國中於事發前,曾協助該生進行自殺通報,卻未進行校安通報,宜蘭縣政府亦無重複檢核。
此外,報告點出,該校教授該生地球科學科目的老師,經調查涉有不當管教學生等情事,凸顯羅東國中因本案衍生之多項管理疏漏,而縣政府督導不周亦屬有責。
根據調查報告,此案還有一位羅東國中的老師,雖知學生有醫療需求,卻未能與學生家長建立正向親師溝通,由於該校輔導系統及宜蘭縣教育局輔諮中心系統認為,該師為資深教師,應有能力協處該生,未與該師創建合作管道,惟該師協助學生受阻時,卻又不知尋求協助,凸顯基層教師無法體認自己輔導知能之匱乏。
監委表示,宜蘭縣政府教育處主管教師考核,本應負有核定及改核學校陳報教師考核結果權限,按規定於期限內做出決議,卻因故延宕,致使本案涉有違失二師處分遭致撤銷。
由於陸續發現該校確有維護校園安全、師長涉不當管教等違失,且宜蘭縣政府未依法懲處違失師長等狀況,監察院針對宜蘭縣政府未確實懲處違失二師、督導羅東國中未盡周延等情,糾正宜蘭縣政府,並函請相關單位檢討改進。
報告進一步指出,根據《社會工作師法》與《心理師法》,宜縣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羅東國中,未能確實評估學生所需,疏於考量羅東國中已派置社會工作師,無顧其對於環境因素更為熟稔,只考量學生心理議題,僅由心理師輔導該生,對於派任專業輔導人員評估有欠妥當。
因此,監院函請教育部允宜借鏡本案經驗,參考瞭解二法中,不同專業領域範疇,如何運用不同專業專才,因地、資源協助推動各縣市專業輔導人員與學校共同合作。
最後,報告認為,依據相關學術及醫療研究指出,全球青少年自殺死亡率自2014年即陡升,台灣亦發現2014年後,自殺已成為青少年主要死亡原因第三位,監院也就這個部分,函請衛福部應建置更為審慎完整之配套措施,加速積極整合資源,並協助各地方政府建制青少年自殺防治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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