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處理報廢彈射座椅卻遭炸傷,法院判空軍官校須賠償374萬餘元確定。(圖/記者吳世龍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黃姓工人受雇前往空軍官校處理報廢彈射座椅,結果卻遭彈射椅火箭灼傷,體表1/4遭灼傷,臉、胸、手多處傷燙傷。經調查後發現,竟是空軍官校忘記拆除彈射座椅內的火箭推進器,釀成災害。工人求償560萬餘元,最高法院審理後,判決空軍官校須賠償374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工人所屬的公司標下軍方「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一年期開放式標售合約」,以自己的處理廠處理軍方回收物。結果2016年12月12日,公司自岡山專業庫提領出廢鐵共29.14公噸,回廠房內處理時,黃姓工人處理這批廢棄物包含彈射座椅火箭(M型)之爆裂物,突然發生爆炸。
工人首當其衝,受到嚴重爆炸傷害,包含全身25%體表面積、臉部、前胸、雙側上肢、左膝二度至三度灼傷,左手爆炸性受傷、拇指及食指截肢、掌側及背側皮膚缺損、左前臂橈骨骨折等傷害。工人不滿,提出民事訴訟,向彈射座椅所屬的空軍官校、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空軍料配件總庫岡山專業庫等單位,求償560萬餘元。
本案一審橋頭地院審理後,因國家賠償時效問題駁回工人的請求。案經上訴第二審,高雄高等法院改依照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規定,進行實質審理。
而高雄高分院調查調查爆炸原因,查出原來當時空軍官校因辦理航空教育展示館陳展機懸吊作業,為減輕陳展機荷重而拆除部分零件,將與機體無關附件全數拆除,但當時漏未將彈射座椅內的火箭拆除;再加上年代久遠,官校人員未能確實清點、分類進行報廢程序,最後就將該彈射座椅當成報廢品報廢,確實具有疏失。
經過計算後,高雄高分院二審逆轉改判空軍官校需負擔賠償責任共374萬餘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日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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