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示意圖,非當事案件。(圖/CFP)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國內某航空公司一名資深張姓空姐,2020年間懷孕申請轉任地勤因沒缺遭拒,只好留職停薪,留停期滿後又被要求繼續留停,復職後公司也僅給她行政職,害她拿不到全額薪資。張女對此感到不滿,並將短少薪資及非財產損失,向公司索討185萬餘元,法院審理後,發現張女在留停申請書上註明「如有職缺應通知本人」但書,留停期間應算是「無薪假」,所以部分請求合理,判公司應給45萬餘元。
判決指出,張女是1998年加入該航空公司服務,2020年7月間因懷孕申請轉任地勤,但公司表示無缺並要求張女申請因孕留職停薪。張女在申請書上註明「申請因孕留職停薪非本人意願,如有職缺應通知本人」,後來留職停薪滿1年後,張女申請復職,但因疫情仍未趨緩,只能繼續申請留停。同年底她再申請復職,但隔年2月復職訓練課程卻被取消,直到8月才完成復職訓練恢復空勤資格,張女對公司的做法感到不滿,提告向公司索討從懷孕到復職應領薪資,加上非財產損失共185萬餘元。
法院審理時,航空公司認為2020年3月起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高雄國際機場幾近停擺,所以無法提供可轉任地勤職缺,是在空姐同意下辦理留職停薪,非針對懷孕婦女的歧視,而且空姐在得知懷孕後,沒有立刻告知公司,有隱瞞之嫌,空姐復職後,高雄航班運能銳減僅剩疫情前2%,所以僅發基本薪,空姐都知情且同意,請求無理由。
法官依據張女申請留停的註明但書,認為當時張女申請轉任地勤時沒有職缺,因此航空公司請張女留停,協議應屬於當時流行的「無薪假」,依法「無薪假」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留停期間張女應可請領每月2萬3800元至2萬5250元不等薪資。
至於張女復職後從事行政職短少薪資,法官認為張女復職半年後才完成復飛資格,而所謂飛行加給,是有飛才有錢,並非每月都有固定60小時加給,所以航空公司應給付空姐從留停至開始上班為止18個月的「基本工資」,加上獎金共45萬5664元,其餘非財產損失部分請求無理由遭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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