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游泳疑遭偷拍!悍女從高處跳水抓傷男鄰居...這下悲劇了

▲▼ 泳池,游泳池。(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陳姓女子在社區游泳池疑郭姓男住戶持手機拍攝,竟從泳池高處跳水、抓傷郭男挨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鄰居撕破臉!新北市陳姓女子於社區游泳池邊,懷疑郭姓男住戶持手機拍攝,竟爬上水療池朝郭男方向一躍而下,郭男當場嚇壞,右手也被抓傷,事後驗傷提告。士林地檢署偵結,依過失傷害罪將陳女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這起糾紛發生於去年盛夏,陳女在社區公設游泳池邊,發現郭姓男鄰居疑持手機朝她拍攝,雙方因此爆發口角爭執,陳女情急之下跑到水療池後方朝郭男身邊跳下,郭男來不及閃避,右上臂、右肩因此受傷。事後,郭男驗傷提告。

陳女挨告後否認說,「我沒有爬上水療池後方跳下抓傷人」,檢方為求謹慎傳喚救生員還原現場狀況。救生員指出,當天郭男慌張上岸求助表示被抓傷,並要求紀錄、幫忙拍照傷勢。

檢方認陳女從非跳水點高處跳下,落水點就在郭男身旁,未保持安全間隔,意外傷及郭男,依社區泳池工作日誌管理表、醫院診斷證明等,依過失傷害罪將陳女起訴。

至於,郭男另稱陳女涉犯傷害罪,經檢方調查,雙方雖因郭男持手機朝陳女拍攝引發衝突,但救生員指出是因郭男持手機拍攝,陳女才搶其手機,後來又有接觸爭執,陳女就爬到高處朝其丟石頭,但沒有丟到從該處跳下,認當時陳女只是想從高處跳水,是想趕走郭男。

檢方認為尚缺乏陳女傷害郭男身體之主觀犯意,所為核屬疏虞過失,難憑郭男片面指訴,就依傷害罪論處,若此部分成立犯罪,因與過失傷害為同一事實,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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