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權毅、游瓊華/台中報導
台中市北區3月發生的男大生騎車與救護車事故死亡車禍出現大逆轉,原先由醫院抽血驗出,死者施姓男大生體內有0.54mg/l酒測值,但家屬不服複驗,檢方抽取死者眼球液複驗,確認體內無酒精,還男大生清白。此外,車禍當下,該輛民間救護車其實是載送「病患回家」,台中市衛生局判定該輛救護車執勤不符合規定,依法救護車公司裁處6萬元。
▲3月份的一起死亡車禍出現大逆轉,原被判定酒駕的男大生經過家屬申請複驗後體內無酒精反應,還其清白;而衛生局事後調查發現救護車執勤不符規定,被裁罰6萬元。(圖/資料照片)
還原整起案件經過,今年3月19日晚上22時20分左右,22歲施姓男大生沿著太原路綠燈直行,另名63歲黃男駕駛民間救護車,沿著崇德路鳴笛闖紅燈通過路口,施生煞車不及撞上救護車側面,導致頭部重傷,送醫仍死亡。
▲男大生機車被撞爛,救護車的前保險桿也撞斷,顯現當時撞擊力道之大。(圖/資料照片)
民間救護車駕駛黃男當時被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但事後追查也發現,當時救護車並非載送患者要趕往醫院救命,而是將已完成治療的患者返家,卻「鳴笛、闖紅燈」通過事發路口,也讓外界質疑救護車執勤不符規定。
台中市衛生局表示,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違者依同法第42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條,所謂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一、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傷病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四、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衛生局在接獲案件後,也啟動行政程序調查。衛生局指出,經查該輛民間救護車係屬接送醫院處置完畢之民眾返家,未屬緊急勤務範圍,不得使用警鳴器及閃光燈,在4月10日依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2條裁處該救護車公司新台幣6萬元。
衛生局表示,將持續輔導所屬救護車機構,執行救護勤務時,應合於緊急勤務下方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並應特別注意,行經路口應減速、注意左右來車及施打方向燈等交通安全,以保障司機、病患與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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