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李姓男子於去年9月間某日凌晨在大園區某檳榔攤見檳榔西施獨自顧攤,佯裝購買檳榔卻趁其不備之際公然露鳥拉扯。(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李姓男子於去年9月間凌晨佯裝購買檳榔進入大園區某處檳榔攤,見僅檳榔西施一人顧攤,竟趁其不備之際公然露鳥還掏弄,嚇得檳榔西施花容失色報警;桃園地院審理時,李男坦承犯行不諱,法官查出李男曾有前科並已服刑完畢,5年內再犯應屬累犯,法官審結依公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29歲的李姓男子於去年9月11日凌晨1時許,在桃園大園區某路上看見路旁檳榔攤僅檳榔西施1人顧店,竟心生歹念,佯裝欲購買檳榔,趁其拿取檳榔時卻公然露鳥,還做出掏弄等猥褻動作,檳榔西施嚇得尖叫,立即打電話報警處理,案經大園警方員警到場處理,將李男帶回偵訊;桃園地檢署複訊後依公然猥褻罪嫌向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被告李嫌坦承不諱,法官根據證人即檳榔西施指證、大園警方提供路口及店內監視器畫面截圖佐證,足認被告李男犯行明確,法官認為被告係觸犯公然猥褻罪嫌。
法官認為,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根據台灣高院刑案資料查註,被告曾因刑案遭判決有罪執行,被告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觸犯刑法第47條之累犯;法官審酌被告因不明原因,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檳榔攤內,且於凌晨深夜時分趁告訴人一人顧攤時,竟公然裸露性器官,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造成他人驚嚇及厭惡感,法官審結依公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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