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鏡電視調查小組」成立!吳宗憲任召集人 NCC須配合調查

▲▼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  討論成立鏡電視調查專案小組。(圖/記者屠惠剛攝)

▲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成立鏡電視調查專案小組。(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院黨團今(3日)在交通、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會議上成立「鏡電視申設及後續弊案爭議」調查專案小組,並商討運作要點等事宜,最終會議決議,該專案小組召集人由國民黨籍立委吳宗憲擔任。該小組運作要點也顯示,小組將要求國家通訊委員會就本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資料,配合調查詢問等,並依此檢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

今日聯席會開始時綠委鍾佳濱表示,他並沒有收到院會的交付,因此會議根本不合法;綠委莊瑞雄也要求交通委員會召委陳雪生有必要在會議前說明,依法應由院會交付各委員會聯席,各委員會不得私自召開聯席委員會。

陳雪生則回應,目前僅有法案或預算案需要經院會交付委員會,召委才可以召開委員會聯席審查,這次的調查小組沒有要審查法案,因此不適用。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也說,條文規定是「得」,不是「應」,如果是「應」,聯席會就需要報請院會,但是條文是「得」,因此不用報請院會。最後綠委們則高舉「藍白擴權 聯席會議應院會交付」、「違法會議 會議無效」等手牌,退席抗議。

▲▼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  討論成立鏡電視調查專案小組 民進黨舉牌退席抗議。(圖/記者屠惠剛攝)

綠委離席後,國民黨及民眾黨則繼續開會,最終也在會議上選出吳宗憲擔任後續召集人。由國民黨提案的調查專案小組運作要點也在會議上通過,運作要點顯示,「鏡電視申設及後續弊案爭議調查專案小組」,要求國家通訊委員會就本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資料,配合調查詢問等,並依此檢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

運作要點指出,該小組成員行使調查職權時,應親自為之,並署名於查閱登記簿。查閱人員負保密義務,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或洩漏之。前項機密文件,如被調查機關拒絕提供時,該機關應以書面釋明機密之種類及原因,並於3個工作天內送交該小組存查。

運作要點也指出,該小組對外行文,得以交通委員會名義為之;該小組成員未經決議,不得以本小組名義對外發言。該小組調查文件之對象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經濟部、公平交易委員會。但經該小組決議亦得增加調查對象。該小組擬調查之文件,應經3人以上提案並經本小組決議通過調取之。調查文件以複本為原則。該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被調查文件之機關首長率同有關人員列席說明。受邀請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及說明。

此外,要點指出,該小組為應調查文件需要,得赴相關單位查訪,並得詢問與該案相關之人士或諮詢專家、學者。該小組會議召開及調查文件時,得聘請專家學者陪同調查,及針對調查內容表示意見。前項專家學者之人選,以2人為限,由召集人提名,全體本小組成員表決之。被調查對象在調查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查文件送達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派員管理及負保管責任。

另,要點也提到,小組提出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應經該會決議。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涉及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應予保密,並以秘密會議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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