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車收罰單申訴竟不採認行車記錄器 蔡易餘:交通部應建合理程序

▲▼蔡易餘記者會。(圖/蔡易餘辦公室提供)

▲「駕駛依法加裝大餅 只保受罰 不保申訴」記者會。(圖/蔡易餘辦公室提供)

記者皮心瑀/台北報導

根據《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16點之1規定,大客車、大貨車均需換上數位行車紀錄器,俗稱大餅 。但是,有多位民眾反映,雖依法申裝,但收到超速罰單,想要以此申訴卻不被採認。對此,民進黨立委蔡易餘、王美惠、陳冠廷、黃捷召開記者會,呼籲交通部,要正視依法申裝大餅的證據力,檢討並建立合理交通違規申訴程序,保障職業大車駕駛權益及其他用路人權益。

蔡易餘表示,近期接獲多位職業駕駛陳情,指控去(112)年10月至12月底間,其駕駛大型聯結車行經國道一號南下台68K處時,遭測速照相機拍照顯示超速,但車上依法加裝的大餅(即行車紀錄器)顯示均在速限內,並提出GPS定位輔證,均顯示沒有超速的狀況。

蔡易餘補充,大貨車職業駕駛很多都是晚上發車,一般人夜間休息,是他們跑車工作的時候。交通部要駕駛花時間打行政訴訟,對他們都是折磨。交通部監理單位應該建立合理交通違規申訴程序,讓證據充足的駕駛,有得到合理裁量的機會,而非現行毫無裁量作為,將責任全都推給法院。

王美惠回憶,過去親哥哥與大車駕駛發生車禍,就是透過大餅採認大車是否超速。但今天看到大車的駕駛們面臨工作權的問題,也感到非常難過。監理機關不應該主觀認為,駕駛大餅有竄改日期而不採信,他們也有保留GPS定位自清。烏龍罰單會讓公司誤會駕駛習慣不良,進而與駕駛解約或停職處分,影響職業駕駛的工作權益。

黃捷認為,行車紀錄器規格是由交通部制定,若未依法安裝,還會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1條,裁處12,000元至24,000元的罰鍰。不過駕駛遇到申訴問題,交通部卻不採認大餅證據力。明顯只要大車駕駛負擔義務,卻不給予相對應的權益!目前累積上百件申訴案,顯然不是個案問題,主管機關應該站駕駛角度思考,保障維護職業駕駛的工作權。

陳冠廷說,行車紀錄器都有經過國家認證,《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附件十六、十六之一規定行車紀錄器部分,也有規範「瞬間速率紀錄器的容許誤差」及其他檢測標準,交通部應該要選擇相信自己制定的法令政策,並站在民眾立場協助釐清事實。而不是只要求駕駛,收到罰單後只能去打行政訴訟。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專門委員趙晉緯回應,為了加強大型車輛安全防制,發生事故可以釐清責任,才要求大車加裝行車紀錄器。只要經檢驗合格,交通部會採認其證據,但測速照相機亦有依法檢測。因兩邊證據資料都足以認定,才建議由法院公正第三者裁決。將再研究如果器材有問題,將再與警政署討論,是否有通案處理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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