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一名男子20年前與太太離婚後,取得當時就讀高中女兒監護權,不到4個月就性侵女兒,女兒提告後離家,男子後來也沒有扶養女兒,如今男子年逾70歲,生活無著,向屏東地方法聲請女兒扶養他;法院經過調查,以該男子行為,19年來讓女兒仍飽受心靈折磨,判決女兒免除扶養義務。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這名男子於93年3月間因故與太太離婚;取得當時就讀高中的女兒監護權,該男子於94年2月間趁女兒熟睡時性侵得逞。女兒報案後離家,並住進宿舍。
法院審理,男子否認有性侵女兒情事,指前妻C因為想復合所以時常到他住處睡覺,有一天喝醉酒被長官罵,回家後藉酒消愁,當時前妻房間沒有鎖,半夜一起來發現身邊有人,以為是太太,即對其摟抱、對方亦未出聲,他沒有性侵只有對其猥褻而已,當時他穿著內褲,壓在對方身上並抱住,後來感覺不對,開燈發現是女兒,他也大受打擊,女兒也很驚恐,之後就回到前妻住處,期間,他也有不定時支付供養費用,打電話關心,但女兒未接。
法院調查,該男子犯行已經檢方依刑法第225條第1項家庭暴力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為乘機性交罪嫌之公訴;被害人目前受創後仍在就醫治療,顯見男子行為對女兒造成身心靈莫大的傷害,縱然經過近19年餘內心仍飽受折磨。
法院認男子在女兒於成年前,依法應善盡扶養照顧義務,並應適當關心其成長狀況,詎因與太太離婚後,卻違反倫常,對於未滿16歲之聲請人為性侵行為,讓女兒驚慌失措、身心重創,伺機逃離住處;男子雖知道女兒就讀高中,卻未透過其他方式對其善盡扶養義務,足認相對人係無正當理由,未善盡應扶養照顧其責任。
又因男子對女兒為身體上之不法侵害,造成其身心受到巨大打擊、尚未成年即離家無法受家庭守護,離家後在外失魂遊蕩,徬徨無助,出現自暴自棄、放棄自我的念頭及行為,引發創傷後情緒調解及認知障礙等精神問題,19年來仍飽受心靈折磨,已屬情節重大。參諸上揭民法第1118之1第1項第1、2款及第2項等規定,其女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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