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曾在屏東縣琉球鄉工作的林姓男子,利用女同事酒醉機會,對其強制猥褻得逞,女同事請求連同近6年來及精神損害賠償共92萬零948元,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林需賠償62萬948元。可上訴。
被害人起訴指出,與林姓男子曾是琉球鄉某公司員工,於2021年11月某日凌晨,在公司員工宿舍庭院外飲酒聊天,嗣於同日2時許,她因酒醉,林男攙扶至她到宿舍女生房間內床上,先以身體壓在她身上並親吻她雙耳,她立刻出聲制止、尖叫並以手推開林男等方式阻止。
但林男仍接續隔著衣物觸摸她下體,違反她意願之方式對她強制猥褻得逞,導致她身心受創,情緒起伏異常,需定期接受心理諮商輔導,更導致事後僅能從事一般簡易事務工作,因而受有工作收入減少之損失,近6年減少42萬零948元;加上她精神上產生莫大痛苦,請求另應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共計92萬零948元。
法院開庭審酌被害人因林男上開侵害行為,導致身心受有影響,需定期接收心理諮商等情事,堪認她因林男上開侵害行為,精神確受有相當之痛苦;兼衡前開兩造之身分、地位、財產狀況、被告侵害程度、情節,及對原告精神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20萬元,應為適當。逾越前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另加上工作收入減少42萬零948元,共計賠償62萬9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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