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駕駛阿鳳(化名)去年2月間開車行經台中市中清路二段,卻在24秒之內被人檢舉2次「直行車占用最內側轉彎專用車道」,因而收到2張各罰鍰600元的罰單,她不滿提出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為阿鳳的違規行為時間相隔在1分鐘以內,也沒有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連續舉發裁罰有違比例原則,最終裁定撤銷1張罰單。
▲阿鳳在24秒內被人檢舉2次。(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鳳去年2月25日中午12點多開車行經中清路二段與黎民路三段路口、中清路二段與經貿八路路口,因為違規行為被人檢舉2次;台中市警方審視檢舉人提出的行車記錄器影像資料之後,認定阿鳳有「直行車占用最內側轉彎專用車道」的違規事實,因此裁處她罰鍰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共2次。
但阿鳳主張,2張罰單的違規時間都是中午12點31分,既然第1張罰單已經處罰了,就不能再開第2張罰單裁罰,原處分明顯有誤。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認為,阿鳳違規事實明確,自應受罰,況且阿鳳駕駛的車輛前後2次違規期間,已行駛經過中清路二段與黎明路三段路口,自然可以分別舉發、裁罰。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證據影片之後表示,阿鳳駕駛的車輛在當日中午12點31分19秒至23秒時,沿著左轉專用車道,未左轉而直行通過中清路二段與黎民路三段路口,接著又在12點31分33秒至43秒時,沿著左轉專用車道,未左轉而直行通過中清路二段與經貿八路路口,確實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48條第1向第7款之「直行車占用最內側轉彎專用車道」。
然而,法官指出,阿鳳2次違規行為的時間相隔僅1分鐘以內(實為24秒),從附上的Google地圖中也可以發現,她在上述行駛時間內,並未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本案中,舉發機關自應依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3項規定進行1次舉發,但不得連續連續舉發,否則屬於裁罰過當,有違比例原則,最終裁定撤銷1張罰單,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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