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彩虹菸」給少女抽再趁機嘿咻 色男輕判2月理由出爐

▲桃園市賴姓男子去年4月與少女在友人住處聚會,賴塞彩虹菸給少女吸食後對少女指侵與性侵得逞。(示意圖/達志影像)

▲賴姓男子去年4月與少女在友人住處聚會,塞彩虹菸給少女吸食後對少女指侵與性侵得逞。(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賴姓男子去年認識未滿16歲少女,同年4月間2人參加友人聚會,趁在房間獨處時,硬塞彩虹菸給少女吸食,並趁少女意識不甚清醒之際先指侵得逞,後來在未違背少女意願下又發生親密行為,少女向家人透露後報警處理;桃園地院審理時,賴男坦承犯行,並自白案發過程,法官審結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2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22歲的賴姓男子去年初認識未滿16歲的少女,2人為朋友關係,同年4月18日下午1時許,2人相約在桃園市友人住處聚會,賴男卻趁2人在友人住處房間獨處時先硬塞彩虹菸給少女吸食,少女並未拒絕吸食彩虹菸後意識有些模糊,賴男在趁2人獨處時對少女指侵與性侵得逞,過程中均未違背少女意願,事後少女向家人全盤托出,在母親陪同下到醫院驗傷並向警方報案處理,桃園地檢署複訊時,賴男坦承犯行,檢方偵結依妨害性自主案件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賴男坦承犯行,但否認有強制性交情事;少女則指稱,「被告硬塞彩虹菸給我抽,但忘記是怎麼硬塞給我,我沒有拒絕就抽彩虹菸,被告沒有恐嚇脅迫方式,因該處有藏刀,出於心理害怕沒有拒絕,抽彩虹菸後雖仍有意識但力氣變小,但被告還是硬來」。

法院合議庭審理時,被告坦承犯行並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合議庭根據醫院診斷結果,少女私處有陳舊性傷痕,並無其他傷勢,少女指控被告強制性交犯行則缺乏積極證據。

法官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欲,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告訴人為性交,法治觀念淡薄,影響其身心健全發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處有期徒刑2月,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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