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錢包送派出所被控侵占1.7萬元 屏東男獲無罪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華(化名)去年5月間在ATM機台上撿到A男遺忘的錢包,他將錢包送至派出所,經警員檢視裡面有6900元現金,A男前來領取時卻表示錢包內有2萬4000元,短少1萬7100元,雙方因而鬧上法院。雖然阿華報案時一度謊稱拾獲地點、拖延將近5個小時,但並無證據證明他有侵占之舉,最終被屏東地院法官諭知無罪。

▲▼皮夾,錢包。(圖/資料照)

▲阿華撿到錢包送至派出所,卻因為裡面的現金數量問題,被A男告上法院。(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A男去年5月12日下午2時50分前往屏東縣某金融機構使用ATM,離開時忘記將錢包帶走;阿華在同日下午3時7分撿到錢包,直到晚間7時58分才將錢包送至派出所,經承辦警員檢視,錢包內有現金6900元和駕照1張。

然而,A男接獲警方通知前往派出所領取錢包時,卻認為現金短少1萬7100元。A男表示,自己因為工作關係,會把收到的款項跟個人金錢混在一起,每天清算一次,下午再匯款給公司,事發當日中午他有清點過,匯款2萬多元,所以他確定錢包內應該有2萬4000元。

不過,屏東地院法官認為,從監視器畫面看來,只能證明阿華有撿到錢包,監視器並未拍到侵占過程,也沒有拍到錢包內的現金數量,加上A男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當時錢包內共有2萬4000元,因此,這部分的說詞無法採信。

法官接著表示,阿華撿到錢包並送至派出所時,一度謊稱拾獲地點,中間間隔時間將近5個小時,雖然行為有些可疑,但也不能因此就認定他有侵占行為,最終因為證據不足,裁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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