曳引車司機「2違規」輾斃單車男 過失致死罪判處11月徒刑

▲▼             。(圖/記者陳崑福攝)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蔡姓男子駕駛曳引車進入禁止20噸以上大貨車道路,又未讓直行車先行,導致騎乘腳踏車的陳姓男子追撞,送醫不治,屏東地方法院日前判決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判決書指出,蔡姓男子於2023年11月4日下午6點多,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沿屏東縣鹽埔鄉豐年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交岔路口處,本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禁制標誌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駕駛該貨車右轉往設有「禁止20公噸以上砂石車行駛」標誌的道路行駛。

適黃姓男子騎乘腳踏車,沿同路同向行經上開交岔路口,亦疏未注意夜間行駛雙向二車道及未劃設快慢車道分隔線之路間開啟燈光,雙方見狀均閃避不及,導致黃男腳踏車與該貨車右後車尾處遂發生碰撞,人車倒地並遭捲入右後車輪,送醫不治,里港警方依過失致死罪送辦起訴。

法院審理,認蔡男同時違反2個注意義務(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駕駛營業半聯結車進入禁止20噸以上大貨車道路),該車禍之肇事主因,黃男為肇事次因,又未與黃男家屬達成和解,加重量刑,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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