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末失能妻車內吐不停…雲林男臨停台61路肩急救 遭檢舉罰4千

▲▼大年初二國道車潮,三峽鶯歌大溪路段出遊車潮湧現。(圖/記者呂佳賢攝)

▲男子臨停在快速道路路肩替妻子清理嘔吐物,遭檢舉開罰4千元。(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黃資真/雲林報導

雲林一名陳姓男子駕車帶癌末妻子外出,行經台61北上255.2公里處臨停路肩,被後方車輛檢舉違規,遭製單開罰4000元,陳男提起訴訟喊冤表示,當時因妻子突然嘔吐,擔心噎到致命,故臨停進行清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考量此舉已符合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判決撤銷原處分。

判決指出,陳男於去年4月16日下午3時52分駕車,行經雲林縣口湖鄉台61北上255.2公里處時右靠臨停路肩,被後方駕駛錄下檢舉,雲林縣北港分局審視影像資料後,認定「行駛快速道路違規使用路肩」之違規事實,製單開罰。

陳男不服提出申訴,經舉發機關函復查無違誤後,乃依法裁處陳男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陳男因而提起行政訴訟,捍衛自身權利。

陳男主張,當天車上載著因腦部及胸部多次手術而失去行動機能之癌末配偶,途中因妻子突然嘔吐不止、滿口穢物,擔憂因延遲處理而噎到致命,故緊急停靠路肩進行處理,應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之緊急避難行為。

▲▼照護示意圖。(圖/123RF)

▲陳男表示,妻子因罹癌多次開刀,已失去行動機能。(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123RF)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表示,陳男應就自身主張提出證據,然其僅提供妻子病狀,事發當下究竟是否有達緊急避難程度無人知曉;又陳男應當審酌己身是否有能力在駕駛途中,能否兼顧照料同行者狀況,此情顯與緊急避難之法定要件不符,聲明駁回其訴。

法官勘驗影像資料,畫面中僅拍下陳男車輛緩慢從外側車道向右偏移進入路肩,後續因檢舉車輛超車而未捕捉到後續事發經過。不過,陳妻醫師作證稱,他在事發後11天到家中訪視時,陳男有提及開車載妻子,行駛在快速道路上時妻子突然嘔吐,而將車停放在路肩一事。

法官根據上開證詞,勘認陳男非臨訟杜撰,是為了保護配偶生命、身體客觀上不得已之必要手段,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故判決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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