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余姓男子過去有妨害公務、2次酒駕前科,去年10月間他酒後騎乘機車被警察攔查,測得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1毫克,但他辯稱自己沒有喝酒,身上有味道可能是衣服沒洗的臭酸味。不過,台南地院法官認為,警方進行酒測程序皆符合規定,余男僅憑空言否認,不足採信,最終依法裁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余男酒測值超標,但他否認酒駕,並反過來指控警員想讓他吃罪。(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余男去年10月31日傍晚5時許騎車行經台中市區某路段時,因為車燈未亮被警員攔查;警員聞到他身上散發出酒味,當場進行酒測,檢測結果為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1.01毫克。
余男辯稱,當日他沒有喝酒,但吃了很多東西,包含肉圓、烤玉米、檳榔、飲料、便當等等,「可能是因為我好幾天沒有洗衣服,衣褲散發臭酸味道」,才會被誤會,當時逛完街準備回家,就被警察以沒開大燈攔下,「我沒有喝酒,是警察硬要我吃罪」。
不過,台中地院法官認為,警察在實施酒測之前,有提供礦泉水給余男潄口,符合取締酒駕作業程序的規定,檢測結果也有余男簽名確認無誤,而且當時使用的酒精測試器紀錄為「第72次實施測試」,尚在有效使用次數1000次以內,該檢驗結果應堪採信。
法官表示,余男僅憑空言否認,實在令人難以信服,考量到他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悔意,過去有妨害公務、2次酒駕前科,最終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 《東森新媒體ETtoday》提醒您:禁止酒駕,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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