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陳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載友人行駛國道3號,因睡著撞上路旁護欄,致車輛無法行駛,顯示警告燈後就離開現場,致另名男子駕駛車輛行經該處撞上受傷,國道公路警察局將陳男依傷害、公共危險罪送辦,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傷害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公共危險罪因未達妨礙車輛通行,判處無罪,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但駕照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已遭吊銷(迄113年11月9日止),明知吊扣期間不得駕車,竟仍於2023年6月25日4時許,駕駛自小客車搭載李姓友人沿國道3號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經南向408公里600公尺處時,因不慎睡著而先撞擊外側護欄,再回彈撞擊內側護欄,小客車因撞擊受損,停放於該處之內側車道(起訴書記載為內外側車道中間)。
陳男在發生事故後,並未顯示危險警告燈,亦未設置車輛故障標誌,竟與李姓友人直接步行離開現場。
當時,另名陳姓男子駕駛自小客搭載友人,於5時24分許(此為監視器時間)行經內側車道至該處,因未注意車前狀況,閃避不及,追撞停放於該處的小客車,致車內兩人分別受傷。案經警方處理依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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