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友人女兒抓寶可夢趁機性侵猥褻 水電阿伯:她沒有反對

▲桃園市一名水電工人於2023年8月間開車載友人女兒抓寶可夢,卻趁無人之際襲胸猥褻,並兩度指侵得逞。(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exels)

▲桃園市一名水電工人於2023年8月間開車載友人女兒抓寶可夢,卻趁無人之際襲胸猥褻,並兩度指侵得逞。(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一名水電工人於2023年間開車載友人子女外出抓寶可夢,卻趁四下無人之際於車上,竟對未滿14歲少女襲胸猥褻,並兩度指侵得逞,少女事後向同學與師長陳述被父親友人強制猥褻,家長獲悉後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坦承酒後撫摸少女,但對方並未反對,否認對少女有強制性交犯行。法官審結依對未滿14歲少女犯強制猥褻罪、強制性交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年逾60歲之水電工人與少女父母為朋友關係,少女對水電工人平日以阿伯或阿公稱呼,該水電工人於2023年8月19日晚間11時30分許,趁載少女出遊後欲送其返家途中,返回住處時竟開至某重劃區偏僻處,違背少女之意願,伸手襲胸坐在副駕駛少女數分鐘,強制猥褻得逞;同年8月26日晚間8時30分許,趁開車搭載少女出遊後,欲載送返回住處之際,再度停放在少女住處附近之重劃偏僻道路旁,以相同方式襲胸數分鐘,二度強制猥褻得逞。

檢警還查出,同年9月2日晚間8時許,被告水電工開車載少女出遊欲送其返回住處之際,三度將車停放某重劃區偏僻某道路旁,少女有防範做到後座企圖躲避被告猥褻,但水電工停車後爬至後座,以違背少女意願猥褻,並變本加厲指侵得逞。事隔一周後於同年9月9日晚間8時許,被告四度開車載少女女出遊後載送返回住處之際,以相同方式爬至後座,違背少女意願,襲胸猥褻並二度指侵得逞。

案經少女將向友人訴苦,經由友人通知學校輔導室,再經學校報警才揭露水電工惡行,桃檢複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少女指控水電阿公是爸爸朋友,因無聊會帶自己及弟妹出去抓寶可夢,打完寶可夢後,再載他們回家,因為沒有住一起,阿公會分別讓他們下車,回少女家途中停靠猥褻,「我有說不要,但沒理我」;第三、四次,少女坐在後座,阿公下車後坐到後座猥褻性侵,「我有說不要,還是繼續,之後才開車送我回去」。

被告在法官訊問時坦承在酒後有對少女以開玩笑性質捉弄她,曾觸碰胸部與下體等處,但少女沒有反對,但否認有強制性交等犯行;辯護人則以少女於偵訊時之證述,為審判外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云云。

法官審酌,被告明知少女於案發期間為未滿14歲之少女,竟利用其年幼,尚未具有完全成熟之性自主同意能力及判斷能力,為滿足一己之慾望,對少女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行為,嚴重戕害少女身心發展及人性尊嚴,且犯後否認犯行,以不合理之辯詞試圖脫免責,還辯稱無法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僅賠償少女母親10餘萬元,犯後態度不佳,法官審結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又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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