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劣!男誘騙少女拍裸照上傳社群網站 判囚2年10月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吳姓男子網路認識1名未成年少女進而交往,誘騙其自行拍攝裸露下體及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數位照片,上傳至Twitter及臉書等暱稱帳號,以留言之方式使不特定多數人觀覽,案經被害人向家長告知提告,警方根據IP查出他涉案送辦,屏東地方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於110年4月24日起,透過網路交友認識1名少女,進而交往,並因此得知其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吳男自4月起至10月間,先後以兩個不同名字暱稱,將對方裸露下體及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數位照片,9次上傳至臉書及Twitter,供不特定多數人流覽。

法院審理,吳男承認部分是他上傳,部分不是,以他患有身心障礙,尚需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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