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案,高院二度撤銷原裁定、發回桃園地院。(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黃哲民、劉昌松、柯振中/台北報導
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涉貪案9日二度開羈押庭,桃院將500萬保釋金提高到1,200萬,檢方對此不服、再度提出上訴。對此,高院10日撤銷原裁定、發回桃園地院更裁,不得針對此裁定再抗告。
高院表示,依照卷內事證,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案件經過檢察官偵查,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過訊問後釋回、交保,被告得輕易與上述涉案人接觸、聯絡。
高院認為,被告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之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何況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之資訊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
高院表示,原審以案發至今多年,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為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審酌之餘地,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裁定。
此外,高院的函中,還註明了第四點「不得再抗告」。據了解,「不得再抗告」意思是不能針對這項裁定再抗告,並非這次桃園地院裁定後就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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