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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無號誌+閃光路口事故 半年3925件...釀27死

▲無號誌路口未停讓引發交通事故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無號誌路口未停讓引發交通事故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在無號誌路口,常有車輛因未依規定停讓造成事故發生,並導致傷亡,根據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統計,屏東縣今(113)年1月迄今,因車輛於無號誌路口及閃光號誌路口未停讓所致交通事故共發生3925件,造成27人死亡、3319人輕重傷,顯示民眾對於路口停讓觀念仍有不足。

▲無號誌路口未停讓引發交通事故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表示,閃光號誌以及停、讓標誌、標線明確區分道路幹道與支道,遇有閃紅號誌及停止標誌、標線時,幹道車須減速慢行,支道車須減速至完全停止確認無車輛通過後再開;遇有「讓」之標誌標線時,支道車則須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通過,方能再開。

另在無號誌路口,或沒有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區分支線道、主線道時,「少線道」應禮讓「多線道」先行,例如單線道的車輛,遇到兩線道的車輛,就需要先停讓,等待多線道車輛先行通過;而車道數相同且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時,「左方車」應禮讓「右方車」先行,且「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

縣警局局長戴台㨗呼籲民眾,警察局特別重視「無號誌路口停讓」觀念之宣導,為了避免憾事發生,駕駛汽車或騎乘機車的民眾,請記得行經路口要禮讓,務必減慢速度或停止,更要提醒駕駛人在路口看到停標誌(線)或閃光紅燈時,就表示你正行駛在支道上,必須停車確認橫向幹道沒有來車或行人後,才能通過路口;警察局也將持續執法,期能建立駕駛人的停讓觀念,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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