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男「點火去晦氣」全身燙傷! 保險公司:故意行為不賠...結局曝

▲桃園市尹姓男子去年7月間持打火機焚燒農用三輪車,險將附近住宅燒毀;相隔四日又以相同方式焚燒雜草紙張,差點焚毀鄰近車輛與住宅。(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新北市吳姓男子為去晦氣在家以酒精點燃卻意外打翻致全身起火,保險公司認其行為故意拒理賠慘挨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市1名吳姓男子「過火去晦氣」在家點燃酒精燈,不慎打翻後全身起火,導致頭頸部、胸腹、背部及四肢2至3度燒傷,送醫入住61天,他出院後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保險公司卻以「故意行為」拒賠,吳男一氣之下告上法院。法官勘驗影片,發現事故當下無法預見會發生意外,判保險公司須賠168萬544元。

吳男主張,他於2022年7月26日在租屋處發生燒燙傷意外入住醫院,出院後交齊證明文件交給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卻以故意行為造成傷害,構成除外責任,拒絕給付,決定一狀告上法院。

保險公司抗辯表示,據契約約定,被保險人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所致的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或住院診療者,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責任。

保險公司還提出吳男理賠申請書佐證,吳在申請書中表示「用電土測試燃點做新型烤肉發生意外」,於事故當日馬偕醫院病歷則記載「在家酒精燈打翻後全身起火」,另當天公司、警察訪查結果,警察也說是吳男自己點燃酒精燈,足見吳男對於事故發生供述不一,發生過程容有諸多疑義,且吳男所稱為了「過火」而點燃電土的動機缺乏邏輯,對於電土是由何人準備、拍攝影片等過程,也與證人描述不同,很難認定意外而給付。

況且,「電土」主要成分為碳化鈣,具備相當危險性,雖然吳某可能不是故意要引發火災來造成傷害,但他的行為本身已經有很大的風險,而他對這個風險沒有採取任何防護措施,因此應該對結果負有一定的責任。

法官勘驗吳男提出點火受傷的過程錄影光碟發現,他當時將俗稱為「電土」碳化鈣鋪置於地板上,蹲在電土旁,手持噴火槍點燃電土,卻於點燃瞬間,不慎遭火勢燒及身上所著之衣褲而全身著火,馬上站起恐慌奔逃,不斷高喊「救一下!救一下!」,廖姓同學立刻撥打119,足見吳男是在點火過程中遇到,不是因為疾病而引起的突發意外事故,符合保險契約中對「意外傷害事故」的定義。

法官認為,根據影片無論其點燃電土的動機是「過火去晦氣」、「烤肉」還是其他原因,電土是誰準備的、拍攝影片的設備是由誰提供的等細節問題,都不影響吳男在點燃電土的過程中,意外被火燒傷的客觀事實;而保險公司也未能提供證據來證明事故符合契約中的免責條款,認吳男要求全額支付保險金請求有理,判保險公司須賠168萬5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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