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台灣大學2022年9月知悉甲生與宿舍輔導員間疑似有校園性騷擾事件,雖進行校安通報,但甲生仍持續被騷擾,還出現一名公衛學院甲師性騷學生的案例,監委王幼玲、紀惠容、林郁容調查認定臺灣大學未承擔保護學生的責任,使揭露性騷擾事件後,學生遭到安全威脅,甚有學生必須重寫論文,影響受教權利,均有重大違失,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調查報告,糾正臺灣大學。
臺灣大學近期出現多起性騷擾事件,包括公衛學院副教授(下稱甲師)疑性騷擾多名學生、宿舍輔導員(下稱乙員)疑性騷擾學生宿舍幹部(下稱甲生),案經該校性平會判定宿舍輔導員性騷擾不成立;甲師性騷擾成立。
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林郁容調查發現,臺灣大學於2022年9月知悉甲生與宿舍輔導員間疑似有校園性騷擾事件,於是日進行校安通報,惟乙員仍於同年10月4日凌晨騷擾甲生,並經檢察官以跟騷法、強制罪等提起公訴。台大未能確實減低雙方當事人接觸機會等即時防治、保護作為,亦未迅速妥善處理,殊有不當;宿舍輔導員為住宿學生安全事件第一線處理之人員,面對高關懷學生,宿舍輔導員應如何處置,應有標準之作業方式。該校未能提供適當之輔導,建立應有之行為準則,並給予相關之訓練,充實專業知能,亦有疏失。
監委表示,臺灣大學公衛學院甲師性騷擾之1位受害學生雖經性平會協助更換指導教授,然該校卻未主動介入協調論文之智慧財產權,致該生口試前需重寫論文,嚴重影響其受教權利。臺灣大學未能充分保障學生在揭露性騷擾事件後免遭反噬,承當起保護學生權益之責任,難卸疏失之責。
監委指出,台大雖已增列規定,指導教授對所指導之研究生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該名研究生得主動請求終止指導關係,以維護受害學生之權益,惟請求是否須於性平會決議性平事件成立之後為始點,以及性平會決議性平事件不成立時,後續師生如何維繫指導之關係與適時提供學生救濟管道(如課業協助、法律協助)等問題之處置,均欠周延。
調查報告另指出,臺灣大學性平會就甲生與乙員間之疑似校園性騷擾事件,以縱使擁抱親臉頰係屬具有性意味之行為,係基於當時兩人的友好信任關係所互動發展,並未見甲生表達不受歡迎為由,認定乙員之行為不構成性平法所稱性騷擾。惟從調查事實與訪談紀錄顯示,乙員與甲生的主觀認知上,均認為兩人之間具有「監督」與「被監督」的權勢關係存在,且甲生主觀感受被乙員追求而對乙員之行為不喜歡,並已告知其友人。
調查報告也指出,乙員有否藉由指導、管理、輔導甲生之機會,對甲生做出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甲生因不對等之權勢關係,一再隱忍而不敢聲張之情事,容有再予究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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