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南投男子阿強(化名)有毒品前科,去年1月間他花費200元在路邊攤購買手指虎,接著因案前往南投地院,卻因為掛在包包上的手指虎被法警攔下,直接再吃上一罪。雖然阿強辯稱只是覺得手指虎看起來很漂亮才會購買,但仍被南投地院法官依於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
▲阿強購買手指虎,還帶著出庭。(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因為施用、持有毒品案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2021年7月縮短刑期假釋出監;2023年1月間他在不詳地點向不知名人士購買1個具有殺傷力的手指虎,價格200元,接著便將手指虎懸掛於隨身攜帶的包包上。
同日上午11時許阿強為了另一起案件前往南投地院,接受門禁檢查時,被法警發現掛在包包上的手指虎,因而又吃上一罪。阿強表示,他只是在路邊攤看到手指虎覺得很漂亮,才會購買,不知道持有手指虎會有罪責。
不過,南投地院法官認為,扣案的手指虎經南投縣警局檢查之後,確認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公告的查禁刀械,考量到阿強並未使用該手指虎進行犯罪,最終依於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判處他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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