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飆速142公里挨罰1.2萬元 超速男求情:心急辦婚宴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輝(化名)去年7月間半夜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124公里處,因時速高達142公里,違規超速,挨罰1萬2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他強調自己隔日要辦婚宴,一時心急才會超速,希望從寬裁罰。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這不是免責的正當理由,最終僅裁定撤銷記違規點數的部分,其餘駁回。

▲喜宴,婚宴,晚宴,尾牙,聚餐,派對,party。(圖/CFP)

▲阿輝趕著辦婚宴,結果因為超速被開罰單。(示意圖/VCG,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去年7月初半夜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124公里處,經雷達測速儀器測得車尾速度為每小時142公里,因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的違規行為,被警方開罰罰鍰1萬2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輝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他承認超速,但事發路段當時沒有車流,加上他隔日要辦理婚宴,一時心急才會超速,希望能從寬裁罰。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認為,事發路段前0.5公里處已設有牌面清晰、未遭遮蔽的「警52」標誌,阿輝超速違規事實明確,提出的原因不是行政罰法第12、13條規定得減輕或免除裁罰的正當事由,也不是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所設得施以勸導的情形,因此認定原處分並無違誤。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阿輝主張是因為要辦理婚宴,一時心急才會超速,但這並非免責的正當理由,只是本件超速取締是採證後由警方進行舉發,並非當場舉發,依修正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不得記點處分,最終僅裁定撤銷記違規點數3點的部分,其餘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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