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專法三讀。(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12日)三讀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條文明定境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未在台設法律代表人、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最重可罰1億;鉅額詐欺罪部分,若犯罪獲利500萬元,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犯罪獲利達1億元者最重可關12年、併科罰金3億元。
為強化打詐力道,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配套的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立法與修法草案,修法重點包含加強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金融業者問責機制、加重詐欺刑責、窩裡反條款,以及提高假釋門檻等。
今立法院會也順利三讀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其中第八條明定,金融機構對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及信用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虛擬資產帳號,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或虛擬資產、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管控信用卡及暫停信用卡帳戶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
而在第九條部分,則明定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時,應保存該客戶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交易紀錄,並得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於合理期間通知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就該異常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八條規定,未提供照會者相關資訊。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三、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依限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四、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建立聯防通報機制,或未將通報之款項或虛擬資產進行圈存持續監控。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由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此外第三十九條明定,具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如Meta(臉書)、TikTok(抖音)等,需「類落地」在台設置法律代表人,並需配合台灣防詐措施,網路廣告平台刊登或推播的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的內容。
若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在知悉刊登或推播的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時,應主動或依司法警察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之通知,於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並將廣告託播者、出資者等相關資訊提供司法警察機關。若違反規定,視視情節輕重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後續還可進一步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條文也明定,若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未揭露或揭露資訊不全、未驗證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身份,或未訂定詐欺防詐計畫,可處2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100萬元以下、2500萬元以上罰鍰。
第四十三條也規定詐欺部分,條文明定,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達一億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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