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三讀。(圖/翻攝國會直播)
記者皮心瑀/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根據條文,電價調整應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且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根據國民黨團最初提案版本,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前項審議會之決議,應於一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審議後實施。
朝野原對於「電價審議委員會做成之決議必須送立法院同意」一事意見分歧,經協商民眾黨提出修正動議,電價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學者專家及民間學者必須超過二分之一,最後終獲共識。
最終,藍綠白三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三讀,內容為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應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前項審議會之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原則,由中央主管定之。
另通過民眾黨團所提附帶決議,要求電價審議會會議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兩週內公告,並比照央行理事會公開發言紀要,以維持公開透明之原則。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