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強(化名)去年4月間將車子違停在斑馬線上,恰好阿哲(化名)駕駛小貨車行經該路口,與一對騎乘機車的兄弟發生碰撞,導致兄弟1死1傷。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阿強違停導致騎士視線受到影響,阿哲則是行經路口未減速慢行,2人的過失行為均與騎士的死亡具有因果關係,日前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阿哲有期徒刑6個月、阿強4個月,皆可易科罰金。
▲兄弟騎車雙載行經路口,因路邊違停車輛影響視線,與小貨車發生碰撞。(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應當知道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仍在去年4月30日時,將車子停放在台中市德興路與忠孝街路口斑馬線上;阿哲則在同日駕駛小貨車行經該路口(無設置號誌燈),但並未減速慢行。
當時一對兄弟雙載騎車行經該路口,因為視線受到阿強違停的車輛影響,加上他們行經路口時也疏於注意減速慢行,進而與阿哲駕駛的小貨車發生碰撞,兄弟倆全身多處骨折、擦挫傷,其中騎乘機車的哥哥傷勢嚴重,送醫急救4天仍宣告不治。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阿強和阿哲均有過失行為,而且2人的過失行為與騎士的死亡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雖然騎士本身也有過失,但不影響2人應負的刑事罪責,最終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阿哲有期徒刑6個月、阿強4個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