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師衛武營「偷拍女大生近全裸照」校方解聘 他怒告敗訴

▲▼高雄捷運,衛武營站,6號出口。(圖/記者吳世龍攝) 

▲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圖/記者吳世龍攝)

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高雄市某國中的一名男老師小黎(化名),因校方指派到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參加劇場演出,期間竟拿手機偷拍在休息室脫到近全裸的女大生,遭到校方解聘。對此,小黎認為他偷拍的不是校內學生且情節非重大而提起行政訴訟,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其敗訴。

判決書指出,小黎2019年11月9日在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參加劇場演出,並在休息換裝時,拿手機拍攝一名大學四年級女生的換裝過程。該名女子僅穿著內衣,接近全裸,且共被小黎於不同日期偷拍兩次。

女大生發現被偷拍後,立刻要求男師將照片刪除,沒想到對方僅隨意敷衍並刪除1張照片,氣得女大生向國中檢舉說,「我擔心照片外流,名譽受損,以及對於心理上感到噁心以及害怕」、「老師小黎不得繼續在國中任職,不得繼續參演《前鎮草衙我家的事》,不得與被害者有任何聯絡或是在被害人周遭生活環境出現,照片不得有外流」等。

校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立刻受理並展開調查,而小黎卻態度不佳、企圖卸責,起初狡辯更衣室是「公眾場所」,事後又主張「一時好奇、一時興起」地說「我就是剛好眼睛就瞄到,然後就是一時好奇了,應該是一時興起。因為其實我們那個當場狀況其實都有很多女演員都會在現場那邊更衣,對。那我那時候就是想說正好就看到,然後就是想說拿起來就拍一兩張這樣子。」

校方認為,老師小黎偷拍行為成立性騷擾且情節重大,因此依教師法第14條解聘。對此,小黎不服並提出行政訴訟。

小黎主張,女大生並非他所任教國中內的學生,僅因參加校外活動而認識,且對方的年齡已有獨立之判斷及應對能力,被他偷拍後並未導致有重大或難以回復之身心受損情況,所以不符合「情節重大」的條件。

對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表示,小黎的主張均無可採,因此校方主張情節重大並沒有認定錯誤,依行為時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原處分解聘小黎,自屬有據,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問題,判小黎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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