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去年5月間4度在社群平台上傳裸露下體的照片及影片,因而挨告,一審被依法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他不滿提出上訴,強調自己事先已經做好適當的安全阻隔措施。台中高分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同阿強的說詞,最終逆轉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阿強在X帳號上傳自己的「露鳥照」。(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檢方認為,阿強在去年5月間4度於社群平台X發文,上傳裸露下體的影片及照片,供不特定多數人觀覽,顯然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影像罪嫌,因而依法將他起訴。一審法官認為,阿強上傳的影片、照片目的在於凸顯生殖器官,用以刺激、滿足或挑起他人的性慾,屬於猥褻影像,所以不採信他的說詞,並依法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
阿強不滿提出上訴並表示,妨害風化是沒有量化或標準的,他不認為自己上傳的內容客觀上會刺激或滿足他人的性慾,況且他已經做了適當的安全阻隔措施,不僅將個人帳號設置為敏感帳號,想觀看貼文內容還要點擊確認,部分照片也有設置警示標語,沒有設置警告標語的部分則都有打馬賽克。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證人實際操作之後,證實阿強的帳號的確已經設為敏感帳號,貼文也有警告標語,其他用戶應當清楚知道他的帳號可能有裸露相關內容,如果不想觀看,即可選擇離開,並不會在無預警的狀態下看到令人感覺羞恥或厭惡的猥褻畫面,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7號解釋意旨所要求之「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
法官接著表示,阿強在X帳號發布相關照片、影片,有先隱藏貼文的敏感內容,並以警語提醒其他用戶,部分影片也有進行模糊化處理,顯然已經做了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最終採信他的說詞,裁定撤銷原判決,並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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