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邑借地當競總!退87萬租金 檢萬字痛罵楊文科:隻手遮天喬天坑

▲▼  新竹縣長楊文科           。(圖/記者黃彥傑攝)

▲竹北天坑重磅起訴,檢方萬言揭露縣府、建商隻手遮天。(圖/記者黃彥傑攝)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竹地檢署調查「豐采520」天坑案,認定豐邑機構偷工減料釀成天坑,新竹縣長楊文科、工務處長江良淵包庇建商,犯行明確依公共危險、偽造文書、圖利、偽證、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罪嫌,將12名貪官奸商起訴。檢察官並通罵楊文科等公務員,背棄民眾所託、圖利建商,官商勾結惡性重大,光正式新聞稿就滿滿10頁、將近萬字。

檢方認定,豐邑董事長劉樹居、總經理邱崇喆等人,於民國107至109年間,將原設定中開挖擋土設計應打設33.8公尺H型鋼擋土樁、貫入土層8公尺(開挖面25.4公尺),縮減為18.5公尺,以省下1億5598餘萬擋土費用支出。

為避免外界質疑,幾人再將H型鋼擋土樁中加設27公尺劣質混凝土改良樁(即CCP)因應,並由洪○興技師出具錯誤且虛偽的檢核資料,抽換縮減後之擋土設計圖面,交不知情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審查,導致結構外審通過。

▲▼       楊文科天坑案,建商偷工減料示意圖      。(圖/翻攝新竹地檢署)

▲地檢署針對天坑案進行深度調查,一追之下發現偷工減料嚴重。(圖/新竹地檢署提供)

不過,豐邑的刪除法並未就此停此,劉樹居等4人再於109年2月會議中,將縮減後的擋土設計CCP長度再次刪減為15.5公尺(刪減42.6%,即18.5公尺以下全無擋土措施),得以減少2690萬1640元費用支出。

檢方認,幾人不顧擅自縮減可能導致風險,將柱下抗浮樁旁CCP數量由1873支(29公尺、總長5萬5016公尺)減為1103支(27公尺,總長減為2萬9905公尺),以取得不法利益1791萬7690元,以此方式減少共計4481萬9330元鉅額費用支出。

一連的刪減偷工,也造成豐采520建案及周遭道路陸續8次坍陷,新竹縣政府也在111年6月16日至112年5月1日間,總計發出4次停工命令。只是豐邑劉樹居等人,為掩蓋真相及避免停工損失,不只置停工命令於不顧,繼續施工,還在後續多次勒令停工後透過縣長楊文科關說,「喬」工務處長江良淵放行復工。當時擔任工務處長的江良淵及黃姓承辦人,就在知情風險下,未制止、默許豐邑違法施工,且於111年7月26日同意建案第1次復工。

▲▼「竹北天坑黃絲帶行動」 5社區住戶吶喊:沒有真相沒有復工。(圖/記者陳凱力攝)

▲竹北天坑案讓周邊住戶至今心有餘悸。(圖/記者陳凱力攝)

之後「豐采520」再不明原因下,陸續發生3次坍塌,縣府也在第2、3次坍塌時公開宣示成立專案小組,並表示「未完成改善前不能復工」取信於民眾,而專案小組也由江良淵擔任召集人。

之後豐邑機構多次藉故請求復工均遭縣府駁回。豐邑邱○喆多次找到楊文科拜託,並提供楊文科競選總部土地,再於111年11月1日以政治獻金方式回捐楊文科支付之租金87萬7420元;然專案小組於111年12月19日會議時,仍以豐邑機構未提出「事故原因」鑑定報告,且所提出之2份透地雷達資料有重大差異為由,否決復工申請。

拿人手短,楊文科在邱崇喆的拜託下要求江良淵協助復工,並向邱打包票「江良淵會協助並溝通好」。江良淵擔心責任重大,卻在專案小組111年12月26日會勘時缺席;隔日仍重,申須依委員要求改善、回覆,才能再次進行審查,之後江良淵開始拒接邱電話。

▲▼「竹北天坑黃絲帶行動」 5社區住戶吶喊:沒有真相沒有復工。(圖/記者陳凱力攝)

▲「竹北天坑」一直到第5次,一台全新特斯拉掉進坑裡才引起全台矚目。(圖/記者陳凱力攝)

楊文科見江良淵遲遲未協助復工,27日又指示江良淵,並合謀於28日以增加專案小組會勘同意復工方式為豐邑機構解套。為了避免專案小組的反對,楊文科更在28日親自現身坐鎮,同時私下也要求豐邑,在會勘時加強止水,以規避審查。沒想到28日當天,說好親臨坐鎮的楊文科卻因擔心扛責任而未到現場。

28日會勘當日現場仍出現滲水。江良淵仍與楊文科合意,私下許諾豐邑「送報告後即可復工」,而後豐邑並依楊文科承諾承諾,依指示草率製作111年12月19日會議、111年12月26日會勘回覆等文件,送交新竹縣政府申請復工。

明知豐邑送上來的報告中仍有疑慮,也未經專業小組審查,在賴姓科長的反對下,江良淵一意孤行,指示黃姓手下於公文中虛載:「旨揭建造執照造成公安事件原因疑似為地下水滲漏,案經豐邑建設提供改善相片,已無滲漏現象,本案地下水滲漏部分已改善,實無停工之必要」等,仍同意豐邑第2次復工。

112年1月12日第2次復工後,隔天就發生第4次坍塌。縣府再次宣稱「勒令停工並要求釐清原因、完成改善前不能全面復工、限期改善並將嚴審改善計畫」,同時簽辦第3次停工。

因著3次坍塌遲遲無法解決,縣府內仍有公務員堅守底線,強硬表態「誰打電話來都要把真正問題解決才會復工」,但邱崇喆卻規避專案小組,直接找上楊文科,並要求江良淵隔日在辦公室等待楊文科指示。

因第2次草率已引發綠營議員質疑,江良淵擔心來至於民代的質詢壓力,竟低聲向豐邑請託私下疏通議員。

17日豐邑劉樹居等人與楊文科、江良淵在縣長室見面,豐邑方見江良淵堅持復工資料要送審立場,提出「借用道路一半施工,可避免再次坍塌時有車輛或民眾掉落降低風險」替代方案,楊文科、江良淵則明知替代方案有風險,仍同意放行豐邑。

112年1月30日豐邑再收第3次停工命令公文。邱○喆誤以為江良淵反悔,竟至以簡訊責問楊文科稱:「縣長新春愉快!剛剛收到縣府發出的停工文件,在年前拜會縣長已經同意召開說明會後就可以復工,工地也已經完成說明會且已經將說明會的結果送交縣府工務處,完成復工程序,今天又接獲上述公文,不知有何意思?請縣長能協助幫忙讓工地儘速復工!謝謝縣長的恩待!」

幾人來回對話「文早發,而且你老板知道」、「他們有協調過」、「是取得竹北市公所借路後開施工說明會」、「縣長處長你老闆一起說的」、「處長轉述」…地3次復工於112年2月2日簽辦放行。

第3次復工後,112年4月27日建案再次發生第5次坍塌,致特斯拉掉落坍塌坑洞損壞,這一次的意外引起全台高度重視,並一連多日登上新聞版面,新竹縣府也不得不因輿論勒令第4次停工。

當時楊文科還接到幕僚提醒「到底地下掏空影響範圍有多大,到底要不要徹底了解,還是等有狀況才處理」,且直言「工地裡面的樁已經歪斜。」

112年5月17日,豐邑又因違法施工遭勒令停工。新竹縣議員歐陽霆也在議會上向楊文科質疑「工地坍塌五次是否有照圖施工」、「莊敬六街已出現3公分裂縫,路面往520基地移動」。但楊文科明知風險仍在江良淵召集的專案小組會議進行中,以隨扈的手機打給江良淵下令「一定要想辦法給他過」,之後在江主導下,同意搶險施工7日。

112年7月4日楊文科前往喜來登飯店總統套房與劉樹居、喜來登執行長劉純芳私下見面,接受免費餐飲招待並承諾「7/9上階段搶險30天結束,可以直接銜接下去,直接往下做」、「搶險就是根據法規,認定地下室基礎工程還沒有完成有安全疑慮,才做搶險,不應分階段」、「豐邑之森復工可以儘速辦理」。

因著喜來登密談,豐邑有了靠山,再次到工務處對江良淵施壓要求同意復工。江良淵心有顧忌,不願同意,直接拒絕「520復工討論,請你們跟縣長約時間」,表達本建案是否復工,實際由楊文科決定,自己不願意出面負責。

之後與楊文科、江良淵與豐邑的會面中,江良淵要求「道路全面路基改善,請豐邑要考慮做」,沒想到當場被楊文反駁,認為「這不是豐邑的責任,是當初林光華縣長時代發包的工程,和管線舖設時回填不實,不應該讓豐邑做。縣府要編預算來全面檢視,520周邊要列為重點檢視區域」。

見楊文科護航,豐邑信心大增再次向江良淵要求復工,江良淵則拖延「於法,工務處沒辦法阻止你們申請復工,但最好不要在下次議會結束之前提出,否則會受到民進黨議員火力全開的砲轟,我們很難抵擋得了。原則上要證明造成停工的原因不復存在,比照類似浩瀚一品案作法,需做周邊安全鑑定」,此時,楊文科見江良淵態度強硬,自己也不願自行承擔責任,才沒在命令江良淵違法同意復工。

特斯拉事件後,天坑案正式進入檢警調查階段,劉○居、邱○喆、黃○美、盧○吉、李○強、劉○乾為避免東窗事發,竟在檢察官第1次調查時做出偽證,還以登載不實的工程日報表及與金霆公司虛偽契約,妨害檢察官調查。檢方發現見案疑點重重,抽絲剝繭,於112年7月27日持搜索票進行相關搜索,意外搜到江良淵家中的「寶藏圖」便條紙2紙,檢調依「寶藏圖」按圖索驥,在陽台排水溝等處找到202餘萬。之後再於江良淵配偶台中住處搜出現金40萬、江良淵父親苗栗住處搜出1240餘萬元。

為查明資金流向,地檢署搜索喜來登飯店、劉○芳住處,並依喜來登飯店送禮年節名單等資料交叉比對,鎖定縣長楊文科於113年2月29日搜索,扣得現金近70萬及金幣1枚、金飾7枚(就楊○科涉嫌財產來源不明部分,另分案偵辦)。

檢察官依調查結果做出偵查終結,並依下列罪嫌將12人等進行起訴

一、違反建築術成規及違法復工案
(一)被告劉○居、邱○喆、盧○吉、劉○乾:涉犯刑法第193條之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刑法第216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建築法第93條違法復工等罪嫌。

(二)被告陳○忠、洪○興(技師):涉犯刑法第193條之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至被告陳○忠、洪○興執行業務時,犯前述罪嫌,涉及技師法第39條應付懲戒事由乙節,另職權函請技師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認。

二、違法復工圖利案
被告楊文科、江良淵、黃○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 主管或監督事務違背法令圖私人不法利益罪嫌。被告江○淵、黃○思另涉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三、規避調查偽證案
被告劉○居、邱○喆、盧○吉、劉○乾、黃○美、李○強: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29條、刑法第168條之教唆偽證等罪嫌;劉○乾、胡○銘尚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

四、財產來源不明案
被告江良淵: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1款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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