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玩創意公司被控侵害LV商標權的商品。(圖/翻攝判決書)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標榜惡搞知名品牌商標「戲謔仿作」的潮牌商「翻玩創意」公司,在北市1家店面大量使用近似LV商標的圖案宣傳,2021年被LV公司報警搜索與提告求償,翻玩公司抗辯消費者能清楚區分二次創作成品與正牌LV的差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認定翻玩意圖搭LV商譽便車、足以混淆消費者,判翻玩與2名前任負責人禁止繼續侵害商標權行為、須銷燬侵權商品,並賠償421萬餘元,可上訴。
經營LV品牌的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主張,LV從2008年起連續被評選為世界前20大著名商標、商標價值高達470億美元,但翻玩公司卻從2020年1月8日起,在北市中山區經營複合式咖啡店內部大量使用近似LV商標圖樣裝潢擺設,並於店面與臉書粉專販賣模仿LV商標圖樣的商品。
路易威登公司主張翻玩公司使用「L」跟「V」2個英文字母疊加結構,重複排列LV已註冊且消費者熟知的菱形、四葉與花朵圖樣,整體外觀與顏色高度近似「LV」商標,並藉此當成行銷訴求,已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與服務來自LV原廠。
路易威登公司2021年9月報警搜索,在翻玩公司店面查扣約200件涉嫌仿冒商標商品,提告要求翻玩公司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繼續將近似「LV」商標圖案,用於和LV相同的時尚商品、包裝,以及店內裝潢、擺設、價目表、廣告看板及招牌等物,也不得再陳列、販賣等。
▲翻玩創意公司經營的複合式咖啡店,被控侵害LV商標權的擺設。(圖/翻攝判決書)
路易威登並要求翻玩公司銷燬現有仿冒LV商標圖案商品、移除粉專相關影片,另須賠償新台幣1000萬元、將本案決登報1天。
翻玩公司辯稱店內商品來自米斯美客公司的「MF BY GCDC」品牌,是以惡搞、嘲諷為核心的二次創作文化「Bootleg」,透過「戲謔改作」知名商標的翻玩手法,傳達「不隨波逐流、不追求奢華品牌」的叛逆與特立獨行,活出自我精神意向。
「翻玩」(bootleg)源於國外街頭潮流文化,是在原有的設計上,加上創意改造。翻玩公司主張消費者購買時,能清楚分辨店內有「LV」圖樣的商品跟LV原廠無關,不構成「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的侵權行為,自認不用下架與賠償。
法官審理認為翻玩公司本件即使以彎曲人體取代英文字母組成LV圖樣,整體構圖仍高度近似LV商標,且使用的商品類別也跟LV同一或高度近似,例如服飾、包包與家具,而LV確為消費者熟知的著名商標,且多角化經營,翻玩公司本件作法足以使消費者誤認。
▲翻玩創意公司經營的複合式咖啡店,被控侵害LV商標權的擺設。(圖/翻攝判決書)
法官指出,「戲謔仿作」雖有詼諧、諷刺或批判的娛樂性,仍須讓消費者可明確區分二次創作成品與被惡搞商標的差別,若目的是依附著名商標促銷本身商品,就不能用言論自由、藝術自由等藉口免責,且翻玩本件沒清楚標示自身品牌,顯有混淆消費者與搭LV商譽便車意圖,並非善意。
法官據此判准路易威登要求翻玩禁用、禁賣與銷燬侵權商品、移除相關影片的主張,並考量本案店面已於2022年9月停業,按照被查扣商品每件1000餘元到4000餘元售價,各乘以100倍到500倍計算,判翻玩公司與2名前任負責人因侵害商標權,須連帶賠償共421萬餘元,但不必將判決登報,可上訴。
▲翻玩創意公司被控侵害LV商標權的商品。(圖/翻攝判決書)
米斯美客負責人顏伯修因「翻玩」LV等多家知名精品商標,被依《商標法》侵害商標權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定讞,但因被查出涉繼續賣侵權商品,與「翻玩創意」公司現任負責人、知名潮牌業者黃克誠,再被依《商標法》各判刑5月與6月,皆得易科罰金,上訴二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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