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台商鄭文逸從2016年到2017年間,利用大陸資金結合炒手鄒興華等人,炒作大同股票,買股買成市場派大股東,放話要爭奪經營權,再趁股價上漲時出貨,狂撈30多億元,高院判決認定他不法獲利達12億元,重判13年半,最高法院17日駁回上訴定讞後,台北地檢署19日指揮調查局拘捕鄭文逸、林振興到案並發監執行。
▲鄭文逸炒作大同公司股價遭判刑確定,被調查局台北市調處拘提到案。(圖/記者劉昌松攝)
鄭文逸原本交保在外,2023年受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潛逃事件牽累,被高院認為鄭文逸有日本永久居留證,而且妻子、子女都是日本人,且海外有相當資產,因此在2023年10月間裁定將鄭文逸限制出境、出海,另外也施以電子腳鐶監控。遭重判確定後,因刑度超過2年且有逃亡之虞,被依《刑事訴訟法》拘提。
具台商背景的鄭文逸,於多年前在台設立「龍峰國際公司」,他在2016年間看上有大筆土地資產的大同,股價在不到6塊的價位盤整,便計畫向上海龍峰集團董座任國龍引進資金,除了藉由購買股權以參與大同董監事改選、爭奪經營權外,也藉機炒股獲利。
▲大同炒股案金主林振興。(圖/記者劉昌松攝)
鄭文逸與金主林振興、有四海幫背景的股市炒手鄒興華等人聯手,將大同股價自2016年9月前的5.48元,炒高到2017年2月的20.65元,總計在121個交易日內股價翻了4倍。此外,一夥人於3月間、大同召開股東會停止交易日前,將股票出清,不法所得超過31億元。檢調掌握線報後,介入偵辦,並將鄭文逸等人提起公訴。
一審認定鄭文逸違反《證券交易法》「高買低賣證券罪」,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因此重判有期徒刑13年6月;另外林振興判刑9年10月、鄒興華判刑4年6月。高等法院二審仍認定鄭文逸等人有罪,其中鄭文逸一人犯罪所得就高達12億5717萬餘元,因此仍將鄭文逸重判有期徒刑13年6月,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另外林振興二審仍為9年10月、鄒興華4年8月。檢方也將在近期通知鄒等其他被告到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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