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現役軍人去年5月間至女友住處與其友人飲酒作樂,友人離去後卻趁女友爛醉無意識下竟硬上得逞,還以手機偷拍全裸背部影像,女友是後大怒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19歲現役軍人去年5月間應女友邀約至其住處與友人同歡,席間共同飲酒作樂,友人先後離去,男子見女友爛醉無意識竟起歹念,趁機硬上得逞,還以手機偷拍背部全裸影像,女友清醒後察覺受辱還被偷拍氣得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男子坦承犯行不諱,法官審酌男子在審理過程誠意調解,並同意分期賠償女友30萬元達成和解,也獲得女友原諒撤回妨害秘密告訴,法官審結依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男子為現役軍人,與被害女子為前男女朋友關係,去年5月16日中午12時許,男子應邀至女友住處與其友人共同飲酒作樂,直至同日下午5時許,眾人酒足飯飽紛紛離去,男子見女友不勝酒力爛醉如泥,認為有機可乘,遂趁機硬上得逞,事後還以手機偷拍其全裸背部影像,未料女友事後清醒後不甘受辱,憤而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複訊後,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根據被告於院方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陳述案情與原告女子之證述相符,並提出與被告與女子之IG對話紀錄擷圖、警方刑案鑑定書、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等佐證,確認被告男子犯行明確。
法官認為,被告明知被害女子因酒醉意識不清無力反抗,竟趁其不能抗拒之情,與其發生性行為,惟院方審理過程時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同意支付30萬賠償金,並於院方宣判前已依調解筆錄分期給付新台幣1萬5000元等情,且犯後態度良好,法官衡量被告犯行時僅19歲,僅因一時衝動而為本案犯行,堪認深具悔悟之心,就本案被告所犯,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法官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性慾,利用女子泥醉之際為乘機性交行為得逞,戕害女子之性自主決定權、人格尊嚴甚鉅;惟念坦承犯行,並積極與女子達成和解,賠償彌補女子之精神上所遭受之痛苦,法官審酌被告現從事職業軍人、月收入約3萬5000元之經濟情況,與受害女子以30萬元達成和解,審結依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表所示之方式支付損害賠償;另涉犯刑法之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係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已撤回告訴,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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