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男子阿銘(化名)去年4月間酒後搭乘計程車,因為在車上嘔吐,不願意支付車資及清潔費,與運將發生口角衝突,並徒手打傷對方,一審被依傷害罪、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拘役50日。阿銘提出上訴,新北地院二審法官考量到阿銘已經賠償3.5萬元達成和解,因此裁定撤銷原判決,並依傷害罪判處他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
▲阿銘酒後搭乘計程車,與運將發生口角衝突。(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銘去年4月1日凌晨3時許酒後搭乘計程車,因為無法明確表達目的地,加上在車上嘔吐,運將要求收取車資及清潔費,他不願意支付,雙方因而發生口角衝突,他徒手毆打運將,導致運將左臉挫傷、頸部挫傷、左頸擦傷、下唇擦傷及右臂挫傷,車子也受到波及板金凹陷。
阿銘一審被依傷害罪、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他不滿提出上訴,並表示承認涉犯傷害罪的部分,但主張兩人是互毆。
新北地院二審法官檢視運將證詞、手機側錄影片、目擊者社區保全的證詞,發現阿銘與運將當時是互相拉扯攻擊,雙雙倒地之後還持續在地上扭打,確實屬於互毆行為,但阿銘還手反擊的行為存在傷害犯意,因此無法主張是正當防衛。
至於計程車板金凹陷一事,法官表示,經調查確認,車身受損是因為阿明酒醉站不穩,不小心敲到的,並非故意毀損。
最終,法官指出,考量到阿銘已經賠償3.5萬元達成和解,運將也同意從輕量刑,於是裁定撤銷原判決,並依傷害罪判處阿銘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毀損部分則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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