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王姓男子去年5月間以不詳方式取得未滿14歲少女與前男友之性愛影像,未經同意下竟私下傳給友人觀看,少女獲悉後憤而由家長報警提告。(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王姓男子於去年5月間以不詳方式,取得未滿14歲少女與其前男友的性愛影片,未經少女同意下私自透過LINE傳給友人觀看,少女事後由友人處得知羞憤不已,家長獲悉後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王男坦承犯行,法官審結依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散布少年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24歲的王姓男子與未滿14歲的少女是朋友關係,王男明知少女未成年,去年5月10日前後,以不詳方式取得少女與其前男友之性愛影像,未經其同意,竟以通訊軟體LINE傳給友人觀看,以此方式散布性影像,少女經友人告知有此性愛影像散佈在朋友之間為此羞憤不已,憤而向家人哭訴,家人獲悉後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將王男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王男坦承犯行不諱,檢方根據警方提供的雙方對話紀錄截圖、性影像截圖等佐證,認定王的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法官審酌,王明知少女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以下之少年,竟將以不詳方式取得少女與其前男友性愛影像散布友人,對少女身心健全及人格發展均產生嚴重負面影響,惡性非輕,應予懲處;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至今尚未與少女及與少女母親達成調解,法官審結依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散布少年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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