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男違停害女騎士車禍亡 1原因緩刑沒了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鄭姓男子2021年3月間在路口違規停車,占用車道一半以上的空間,導致女騎士A與另一名騎士發生擦撞,送醫急救宣告不治,鄭男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檢方認為量刑過輕,提出上訴;二審法官考量到鄭男在此案宣告之前,因涉及詐騙案件被判刑1年10個月確定,顯然不適合宣告緩刑,最終裁定撤銷原判決,另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   罰單示意圖。(圖/本報資料照)

▲鄭男違停害女騎士發生車禍,傷重不治。(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鄭男2021年3月間將一輛小客車違規停放在高雄市林園區忠孝西路與文化街路口,占用車道一半以上的空間,隨後便離開現場,不知去向;大約10分鐘之後A女騎乘機車行經該路口,為了閃避鄭男違停的車輛,不慎與另一名騎士發生碰撞,身上多處骨折,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

鄭男一審被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緩刑2年。但檢方認為,一審量刑僅3個月顯然過輕,難以達到警惕之效,有罪刑不相當的疑慮。

高雄地院二審法官認為,從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法醫解剖報告等證據看來,A女的死亡與鄭男的過失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檢方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確實有理。

法官接著提到,經查,鄭男在本案宣告之前,因加入詐騙集團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確定,顯然不符合緩刑宣告的要件,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也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最終裁定撤銷原判決,另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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