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男子阿偉(化名)控訴妻子小花(化名)外遇男同事,兩人至少發生4次性關係,憤而決定提告求償150萬元;但小花強調,夫妻倆早在2020年間就簽立和解書,承諾互不干預彼此的交往行為,丈夫沒有理由提告求償。新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不採信阿偉的說詞,並裁定他敗訴。
▲阿偉控訴妻子外遇,提告求償150萬元卻被法官裁定駁回。(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阿偉在判決書中主張,妻子小花外遇男同事,兩人在2023年間至少發生4次性關係,嚴重侵害他的配偶權,因而決定對兩人提告求償150萬元。
小花則強調,她與阿偉早已分居,甚至在2020年間簽立和解書,承諾互不干預彼此的交往行為;此外,阿偉取得的影片證據,都是在未經同意之下長期大量偷錄得來的,採證手段顯然有違比例原則,而且無正當性。
而被指控是小王的男同事也表示,他知道阿偉與小花簽過和解書,加上小花說阿偉早就和其他女子過從甚密,這才相信和解書的協議內容是真的,但他與小花沒有發生過性關係。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阿偉與小花簽立的和解書中確實載明,「雙方自本和解書簽訂之日起,不得再行干預彼此之交往行為,亦不得據此提起任何民、刑事告訴」,阿偉既然已經簽字同意,縱使小花真的交了男朋友,他也不得主張小花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法官進一步表示,當初阿偉之所以與小花簽立和解書,是因為有妨害家庭案件涉訟之故,所以和解書中提到的「交往行為」,自然包含構成妨害家庭的行為在內,最終不採信阿偉的說詞並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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