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今宣判!貪污有罪就停職 最壞狀況:入監且終身不得參選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2020年擔任立委時,詐領立法院公費助理補助46萬0030元,涉犯貪污、偽造文書等罪嫌,台北地院一審今(26日)宣判,她如果《貪污治罪條例》部分被判有罪,全案雖然仍可上訴,但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她的新竹市長職務將被內政部停職,由現任副市長邱臣遠代理。

▲▼新竹市長高虹安拜會民眾黨 財劃法相關。(圖/記者屠惠剛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圖/記者屠惠剛攝)

高虹安這屆市長所剩任期還有約2年半,以北院一審審理8個月,外加2個月評議與撰寫書類的審判效率,若她一審貪污罪部分若有罪,上訴二審在剩餘任期內逆轉改判貪污無罪,她可以先行復職,若最終貪污有罪三審判刑定讞,不僅她的新竹市長職務將依《地制法》被「解職」,而且還從此不得登記參選公職。

《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首長涉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或涉刑案被羈押或通緝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但涉犯圖利罪須二審判刑才構成停職。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立委任內涉犯貪污案,5月15日到台北地院出庭。(圖/記者黃哲民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中)被控擔任立委期間涉犯貪污案,數度到台北地院出庭。(圖/記者黃哲民攝)

高虹安今如果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已符合《地制法》停職條件,由於並非被解職、自行辭職或死亡等情形,不用補選或改選,而是依同法第82條第2項規定,由副市長代理,若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才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新竹市府現任副市長為台灣民眾黨前立委邱臣遠,若無法定不能代理情形,將由他代理高虹安的市長職務。

另一方面,高虹安若被判貪污有罪、勢必上訴,若能在本屆市長剩餘任期內,經二審改判貪污無罪,即使偽造文書被判有罪,依《地制法》第78條第2項規定,高虹安仍可先行復職,繼續擔任新竹市長,若二審仍判貪污有罪,就繼續停職。

《地制法》第78條第3項另開一扇門,若高虹安「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就不再適用停職規定。意即高虹安在本屆市長剩餘任期少於2年之前,辭職並投入新竹市長補選且當選就職,就能擺脫因本案貪污罪被停職處分,但此一作法,在政治面上恐帶來巨大的負面效果。

▲▼高虹安、新竹市府。(圖/新竹市府提供)

▲新竹市長高虹安。(圖/新竹市府提供)

《地制法》現行條文沒禁止民選地方首長辭職再投入原職補選,候選資格規定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跟高虹安有關的是第26條第1項第2款「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也就是貪污罪三審判刑定讞,終身不得登記為公職選舉候選人,俗稱「排黑條款」,但高虹安本案還可上訴、尚未確定。

至於高虹安若最終因貪污罪,在本屆市長剩餘任期內被三審判刑定讞,依《地制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將被內政部「解職」,所遺任期若還有2年以上、須補選,不足2年就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判人代理到本屆任期屆滿為止,而非副市長代理,高也將從此喪失參選公職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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