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施怡妏/綜合報導
台北地院今(26日)宣判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擔任立委期間詐領助理補助費46萬元,涉《貪污治罪條例》一審判刑7年4個月,全案還可上訴,不少網友看到判刑7年4個月,紛紛驚呼「太誇張」。但事實上,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規定,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最低就是7年。
有網友在PTT發文,「46萬要關7年?」46萬對一個立委來說根本零頭,酒駕撞死人都判不到7年了,詐領46萬確實有罪,但7年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認為判太重,「各位不覺得是殺雞用牛刀?」
貼文曝光,網友紛紛指出,貪污罪最低就是7年,而且高虹安一開始還不認罪,「貪污最低就7年,她還死不認罪」、「法盲才講出這種話,她不認罪保底就7年」、「不認罪才那麼重啊,認罪通常判緩刑」、「貪污低消就7年,還要改低是要鼓勵貪污?」「高姊姊是犯後堅決不認罪,按本刑判最低就是7年」、「就算是貪46元也一樣」、「規矩就是低消7年,這樣你懂了嗎」。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 》第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2020年擔任立委期間,與自己4名國會助理,連手詐領立院公費助理補助共46萬30元,涉犯貪污、偽造文書等罪嫌,高虹安否認所有指控,請求法官審酌「新竹市45萬市民的期待」。台北地院今(26日)一審宣判,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決她7年4月,全案還可上訴。
▼網友紛紛表示,因為高虹安一開始不認罪。(圖/翻攝自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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