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被判一審有罪,依法將停職,並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在擔任立委期間涉詐助理費,台北地方法院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宣判高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一審可上訴。依據規定,地方首長若涉《貪污治罪條例》,一審有罪就需停職,由副市長代理,二審無罪則復職。但若三審有罪定讞,內政部應解除其職務,倘任期未過半,3個月內完成補選;若所剩任期不足2年,則不補選,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等地方首長,若涉《貪污治罪條例》等,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時,內政部將停止其職務;第82條規定,縣市長停職者,若置有副市長者則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也就是說,目前高虹安一審貪污罪名成立後,依法將停止新竹市長的職務,新竹市長一職將由同為民眾黨的副市長邱臣遠代理。
而《地方制度法》也規定,縣市長因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內政部應解除其職務,應在3個月內完成補選;若所剩任期不足2年者,則不補選,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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