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官方「嚴打」電詐集團領導者 「金主蛇頭內鬼」列嚴懲對象

▲▼ 緬北,果敢,緬北電詐人員歸國。(圖/翻攝自秒拍、微博)

▲緬北電詐嫌犯被押解回大陸。(圖/翻攝自秒拍、微博)

記者魏有德/綜合報導

大陸「兩高一部(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今(26)日公佈《關於辦理跨境電信網絡(網路,下同)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針對跨境網路電信詐騙犯罪的新特點,重點嚴懲犯罪集團組織者、領導者,幕後金主和在邊境出入的蛇頭、內鬼等人。

▲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圖/CFP)

▲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圖/CFP)

《澎湃新聞》報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翟超表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人員構成複雜、地位作用差異、主觀惡性不一。司法辦案中,要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精準把握刑事政策,做到當嚴則嚴,該寬則寬,依法裁判,不枉不縱。

翟超強調,在辦案過程中,對於詐騙犯罪集團的組織者、領導者、首要分子和骨幹成員,以及幕後「金主」;對於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蛇頭」,為詐騙集團提供轉帳協助的「卡頭」和行業「內鬼」;對於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危害對象和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實施犯罪的人員和累犯、慣犯,堅決依法嚴厲打擊。

翟超指出,在犯罪集團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的低層級人員、被犯罪集團誘騙、脅迫實施犯罪的人員,以及初犯、偶犯;對於主動投案,積極配合抓捕首要分子或指認同案犯、配合追繳涉詐資金的人員;對於受蠱惑、引誘甚至欺騙參與犯罪、罪行較輕的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堅持區別對待,嚴中有寬,寬以濟嚴,依法從寬處理。

翟超表示,依照《意見》第13、14條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或不作為犯罪處理,「要做好刑法和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的銜接,構建多層次懲戒處罰體系,統籌做好電信網路詐騙及其關聯行為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銜接,兼顧預防和懲罰目的,努力實現辦案最佳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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