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竹市長高虹安。(圖/記者陳凱力翻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擔任立委期間涉詐助理費,台北地方法院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宣判高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一審可上訴。內政部於同日停止其市長職務,內政部並表示,為貫徹政府廉能政治之決心,內政部已於昨日發函通知新竹市政府,高虹安市長於停職期間不發給薪給。
內政部指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期間得否發給半俸,是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審酌當事人事實情況是否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及涉違法失職程度等,裁量得否發給半數俸額之決定,亦即縣(市)長是由內政部裁量。
內政部說,考量高虹安係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因此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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