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3歲童受虐。(資料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新竹縣一名3歲男童A長期遭生父家暴,隨生母遷居彰化後又遭母親及同居人虐打重傷致殘。且A母一再逃避縣府聯繫致訪視A受阻,新竹縣府見到A受虐,雖依法通報,卻未積極請求警察尋查或親訪,處置消極,與彰縣府合作還發生漏接,最終錯失保護A免於受虐重傷。監察院因此糾正新竹縣府,並促請彰化縣政府、衛生福利部確實檢討改進相關缺失。
前年11月彰化縣驚傳兒虐案,1名3歲男童(下稱A童)受有重傷,被送往彰化基督教醫院急救,腦出血昏迷指數3,且全身佈滿許多瘀青瘀血狀傷口,經醫院緊急進行開顱手術並持續給予醫療照護,A童終於拔掉呼吸器並在去年1月間轉安置於新竹縣內1家護理機構,引發社會關注。
監委葉大華指出,A童原與母親(下稱乙女)及父親(下稱甲男)居住在新竹縣, 長期遭到甲男家暴的母子2人,均是新竹縣政府開案服務的保護個案,但竹縣府卻未能就A童家暴及發展遲緩問題妥適提供保護及服務 。之後2人於前年10月遷至彰化縣與陳姓男子(下稱陳男)同住, A童自10月中旬起即遭受陳男虐待並致有外傷,惟乙女一再逃避彰縣府訪視,竹縣府委外社工經努力聯繫後終於透過視訊見到A童雙腿多處瘀傷,雖依法進行責任通報,卻未積極請求警察機關尋查或親訪A童,與彰縣府跨轄協調合作上也出現漏接,未能及時召開跨轄個案研討共謀解決對策,致錯失保護A童免於受虐重傷的契機 。
葉大華表示,《兒少權法》第53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兒保通報案件後,應對兒少進行訪視、調查、安全評估等必要處置,若調查、訪視顯有困難或兒少有行方不明時,可依法請求警察機關尋查。本案A童與乙女長期遭甲男暴力對待,直至前年5月14日才被通報,竹縣府受理後對2人開案分別提供兒保及成保服務。
前年10月1日A童與乙女搬遷至彰化縣與陳男同居,竹縣府遂於10月13日先將乙女成保案件轉介至彰縣府接手續處,並依跨轄處理原則將A童兒保案件自行追蹤1個月,之後於11月3日函請彰縣府評估接案處遇。惟A童從10月中旬起便遭陳男持續施暴,身體受有多處傷害,乙女多次目睹,不僅未能加以制止,也參與施虐。 彰縣府接手乙女成保案件後,雖不斷透過電話、簡訊、LINE聯繫乙女與陳男,但面對乙女屢屢逃避約訪、也未提供正確地址,卻束手無策。
調查報告指出,而在彰縣府尚未接手A童保護個案轉銜前,竹縣府仍負擔管轄權。後經竹縣府委外家處社工不斷聯繫後,終與乙女於前年11月16日進行視訊訪談,方見到A童雙腿有多處明顯瘀傷,經追問下,乙女坦承自己與陳男徒手或以衣架責打所致,當天委外社工旋即依法進行責任通報。
然竹縣府卻未能及時依法啟動警察機關尋查機制或親訪A童,也未能召開跨轄個案研討共同尋求解決對策,竟只以發文方式遲至11月28日函請彰縣府協助調查,此時A童已於11月27日受虐嚴重被送醫救治,再次錯失保護A童免於受虐重傷的契機,更凸顯與彰縣府跨轄協調合作機制失靈。
調查報告又指出,A童除有長期受暴議題外,並經醫院評估後確實有發展遲緩狀況,需積極接受復健療育及定期門診追蹤。但乙女欠缺教養知能、親屬支持系統又薄弱,也因A童發展狀況深感照顧的壓力與困難,卻未能積極讓A童接受早療服務。然竹縣府明知上情,卻無任何作為與解決對策。此外竹縣府雖開案提供乙女成保服務,並列為高危機案件,但面對乙女受服務意願低、不易聯繫,卻未能運用跨網絡機制共同研議有效策略及分工合作模式,僅是不斷聯繫,以致處遇無法進入案家。
前年7月30日竹縣府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明確指出乙女權能感低,後續仍需要持續追蹤,而乙女也還生活在遭受甲男家暴的威脅與恐懼中,但該府在110年8月25日竟以「兩造和平相處,未再有暴力情形」為由率予結案,足見處置消極,跨網絡協力合作不足,確實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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